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 日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董某某诉李某离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董某某的离婚诉求。
董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患有脑瘫疾病。2016年,董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由其夫李某负责抚养婚生女儿。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也愿意各自承担50%的抚养费用,但是因为孩子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治疗,谁也不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权,法官虽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双方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态度仍就没有丝毫改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属未成年子女,是婚姻的一个中心利益,也是家庭的未来和希望,作为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负有法定义务。基于孩子正在进行治疗,双方均不愿承担抚养权,如准予离婚可能导致孩子不能得到妥善治疗,进而影响其健康成长,增加心理负担。故保证孩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使其健康成长的紧迫性明显优于两人对婚姻自由的向往,两人即使存在婚姻危机在未对未成年子女做出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意图解除婚姻关系亦显失妥当。所以双方应增强家庭责任意识,主动履行家庭生活的义务,妥善处理矛盾,积极消除隔阂,给予孩子更多的帮助和关爱,使其拥有美好人生。故判决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张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