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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文件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017-01-18 21:37:3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靳松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王洹星):18日,中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了解,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据中国教育部规划发展司司长谢焕忠介绍,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超过17万所,在校学生近4826万人。民办教育扩大了中国教育资源的供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同时,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满足了人民群众特色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民办幼儿园和中小学“一位难求”的现象也经常出现。”

  该文件提出了民办学校要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中国教育部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说:“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各自的性质,财产属性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为平稳推进民办学校分类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次民办教育的改革,重点是在分类,这是破解当前民办教育困境重要的举措。”

  此外,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指出,《意见》还充分考虑到目前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在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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