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谓的南海仲裁,习近平说“不”有何涵义?
原文如下:
中国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研究员 张军社
2016年7月12日这一天,由西方少数国家喧嚣已久的菲律宾南海仲裁闹剧终于落幕了。所谓的裁决结果完全如美国、菲律宾等国少数“未卜先知”的官员、学者先前公开鼓噪的一样,毫无悬念和新意,更无合理、合法、公平和公正可言。
裁决结果再次证明,菲律宾于2013年单方面提起的这起南海仲裁案是一起精心策划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阴谋,其根本目的是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益,使其非法侵占和非法主张合法化。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等其明显没有管辖权的问题,一意孤行,强行推进仲裁,不顾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既欠缺程序正当性,又丧失实体公正性,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公然侵犯中国的合法权利,严重破坏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因而其裁决结果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国人民绝不会吞下少数沆瀣一气的国家给中国精心策划的这枚苦果。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既是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也是在捍卫国际海洋秩序的完整性和合法性,更是遵守国际法的具体体现。
第一,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所产生的领土争议。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早在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中国人已开始在南海航行和生产活动,不仅首先发现南海诸岛,并对南海有了初步认识。“涨海崎头” 就是我国古代最早对南海和南海诸岛的称谓。至迟于唐代,我国政府就开始对西南沙等群岛实施持续的行政管辖。由于古代交通及南海诸岛自然条件的限制,派遣水师(海军)巡视海岛成为古代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重要方式。至迟自北宋始,我国即派水师巡视南海及其诸岛,捕捉盗贼,维持治安。明清时期,我国对南海诸岛的经营开发和管辖有了进一步发展。目前所见《更路簿》有数十种抄本,这一珍贵的文献,真实记录了我国渔民从海南岛出发,前往西沙、南沙海域的情况,充分说明我国人民经营开发的范围完全涵盖了今天南海诸岛中的主要岛礁和海域,西沙和南沙海域是我国人民世世代代生产经营的传统渔场,足以表明中国在南海享有历史性权利。1933年法国殖民者非法侵占南沙岛礁,制造了“九小岛事件”,遭到中国政府抗议和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南海诸岛的主权。1983年4月,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总计287个。
这些历史证据充分表明,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也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20世纪70年代之前,菲律宾宪法等法律法案明确规定,菲律宾的领土范围限于菲律宾群岛,不涉及中国的南海岛礁。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菲律宾觊觎南海丰富的油气资源,开始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
第二,领土争议一般属于国际法范畴,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因而超出《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明显没有管辖权。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无论遵循何种法律逻辑,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第二类,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然而,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第三类,是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菲律宾提出这类仲裁事项的前提是,菲律宾的海域管辖范围是明确而无争议的,中国的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尚未进行海域划界,中国也从未影响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
第三,仲裁庭扩权滥权,强行审理和管辖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破坏了《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众所周知,中国一贯主张与直接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上,中国从来不接受任何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方式。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公约》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此予以确认:“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损害任何缔约国于任何时候协议用自行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它们之间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使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的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
第四,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已被中国于2006年依据《公约》发表声明所排除,菲律宾不得单方面将海域划界问题提交仲裁。《公约》确认缔约国可以书面声明就特定事项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中国2006年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声明称:“关于《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程序”。即,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仲裁庭强行审理,实际上是架空了包括中国在内的数十个国家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破坏了《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完整性。
第五,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南海仲裁,既违背中菲达成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南海争议的共识,也违反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下称《宣言》)中的承诺,是对“约定必须遵守”原则的破坏。1995年中菲共同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规定,“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双方承诺循序渐进地进行合作,最终谈判解决双方争议”。此后,中国和菲律宾通过一系列双边文件确认通过双边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共识。2002年,中国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10国在共同签署的《宣言》中郑重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中菲这些双边文件和《宣言》的相关规定,构成中菲两国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两国据此选择了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议。
《宣言》对稳定南海局势、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海上合作和增信释疑起到了积极作用。菲律宾作为东盟成员国,参与了《宣言》的整个磋商过程,十分清楚《宣言》对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重要性。
目前,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建立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宣言》,并就“南海行为准则”展开磋商,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为南海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创造条件。否定《宣言》的作用,将导致中国和东盟国家间的关系严重倒退,破坏中国东盟在南海问题上的合作,破坏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第六,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公约》第283条有关交换意见义务的规定。菲律宾声称,中菲两国就菲律宾仲裁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多次交换意见,但未能解决争端,菲律宾有正当理由认为继续谈判已无意义,因而有权提起仲裁。但事实上,中菲两国从未就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进行过谈判。仲裁庭对《公约》所规定的“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义务”任作解释,降低各缔约国进入争端强制解决程序的门槛,实为随意扩大自我权限。
最后,还应指出,仲裁庭的组成及其有关运作本身有悖程序正义的要求,其所作裁决缺乏合法性和公正性。首先,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选择在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期间提起仲裁是别有用心。中日之间在东海存在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端,柳井俊二是日本现任首相安倍晋三冒险安保政策的积极支持者,根据国际法规则和普遍国际实践,柳井俊二于理于法均应回避此案。但是,除菲律宾自行任命代表其立场的德国籍仲裁员外,柳井任命了仲裁庭5名仲裁员中的其余4名;第二,法官和仲裁员的选任未能全面地代表世界各个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国际法院由来自各大洲的15名法官组成,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仅有5名仲裁员,其中4位来自欧洲,1位来自非洲但长期居住在欧洲,没有一位来自亚洲。这样的仲裁庭根本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第三,从这些仲裁员在庭审中的表现来看,他们对中国的合法权益心存偏见,根本做不到客观公正,比如:荷兰籍仲裁员松斯长期认为,确定岛礁的法律地位是海洋划界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但在成为本案仲裁员后,他却一改过去的立场,反而认为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可以与海洋划界问题脱钩。今年6月底,菲方首席律师赖克勒接受采访时宣称,国际仲裁将剥夺中国对南海的大部分领土主张的法律基础,这种“未卜先知”的轻狂表态让世人进一步看清,南海仲裁案原本就是一出令人啼笑皆非的政治闹剧。
因此,毋庸置疑,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都是非法、无效的,都绝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绝不会动摇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