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新协定开启中国追赃新模式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兰旻):在李克强总理访问加拿大期间,中加正式签署了两国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据了解,这是我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对外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一时间备受关注。新协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我国开展跨境追逃追赃工作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将起到怎样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专访了外交部条法司徐宏司长。
9月22日,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在加拿大签订了《中加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下称《协定》)。这是我国在追缴犯罪所得领域对外缔结的首个专门协定,也是我国在海外追逃追赃方面取得的“里程碑”式的重大进展。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接受记者专访时介绍说,《协定》主要包括“返还”和“分享”两大内容,“首先是返还,凡是流失到国外的资产,如果是能够确定合法所有权的,只要法院有裁决,就应全额返还给合法所有人,这部分资产不存在分享问题。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况,有些资产流出后,其合法所有权很难证明,或者一些犯罪比如贩毒从中获得利润,这部分资产也很难说谁是合法所有人,在这些情况下,就有分享的问题。”
据了解,如果没有分享的安排,对于那些因证据链缺失而无法证明合法所有人,或一些犯罪所得的资产,通常是由资产所在地国予以没收后自行处置,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其上交国库。其实,分享的概念最早于1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提出,其鼓励缔约国按照本国法或专门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与其他国家分享所没收的犯罪所得。对没收的犯罪所得进行分享已日益成为一种趋势。
徐宏司长认为,“分享”制度安排对于我国跨境反腐追赃有积极作用,“一是可以作为追回流失到国外资产的一种补充手段,除了全额返还,还可以通过分享追回部分资产,第二可以通过这种制度鼓励国家和国家之间更多地开展执法合作,当然这也是对等的,如果我们办理一个案件,加拿大对中国提供了大力协助,那么根据其贡献大小,如果我们最终没收了犯罪资产,也可以跟它分享。”
据了解,中国和加拿大1994年就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尽管条约中对于犯罪资产的没收和返还有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并没有可操作的规范,加之我国国内法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成功的案例非常少。在徐宏司长看来,此次签订的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是为两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制定了条件和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加两国执法合作不断得到加强的最新例证。
近年来,中加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取得很多成果。两国前不久举行了首次高级别国家安全与法治对话,制定了双方进一步开展合作的路线图和重点领域。此外,两国自2008年起定期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磋商,至今已举行了五轮,此次签署的《协定》就是在这一磋商框架下谈判达成的。徐宏司长指出,新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完善中国对外司法协助制度的规范,“早在1985年,外交部就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与有关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经过30多年努力,截至目前,已经与近60个国家签署了79项司法协助条约,与46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次签署的返还和分享被追缴资产的协定,是这个类别的第一项,具有开创性。”
据徐宏司长透露,中美两国领导人已经同意双方要尽快就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的有关刑事没收的判决进行商谈。今后,外交部将通过进一步磋商推进与更多国家在追逃追赃领域的合作,服务国内的法治建设和反腐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