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举行民法总则学习座谈会 专家有这些解读

2017-04-07 16:03:06|来源:光明网|编辑:张柏漪

  光明网重庆4月4日讯(李凡):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称《民法总则》),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

  专家对《民法总则》还有哪些新的解读?权衡利弊之下有哪些理性思考?未来对民法典的编撰还有哪些期盼?近日,来自高校以及司法审判部门的法律精英们,齐聚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通过座谈会的形式,就《民法总则》的宣讲学习活动展开了生动讨论。

  开山之作

  “作为重要的基本法,民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面很广,所以不是一两天能够制定出来的。”当代著名法学家金平教授,从1954年起,先后三次参加新中国的民法起草工作,也是我国唯一健在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专家组成员,他认为,制定《民法典》是一个巨大又艰巨的工程,在世界各国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都经历了比较长的时间。

  “《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山之作,用了半个多世纪,相比起来还算是比较快的,它的颁布为了我国下一步制定整个民法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他说。

  “总则的通过,是我们这个时代和特有社会类型的一种智慧、勇气和理性的表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刘云生看来,一部好的民法典,应该具备“三性”,即民族性、时代性和国际性。刘云生说,《民法总则》的第十条中,直接将习惯作为一种法源,这应该是很大的一个亮点,是我国民法里民族性最大的体现。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符合了互联网时代新的要求;对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民事权利的保护,则体现了一种世界性的、普世性的价值。“但说到未来立法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必须考虑实现价值和逻辑的双向统一。”刘云生补充说。

  遗憾和担忧

  然而,有些学者也表示出一些担忧。

  “在适用的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很多问题。”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宗宇指出,《民法总则》里没能把国家和农民集体列为民事主体;将习惯作为了法的渊源,但当习惯不适合的时候,法理却没能作为法的渊源;规定了对英烈的保护,但遗憾没能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等……他列举出了自己的担忧所在。

  “三十年前,中国刚刚从计划经济转型市场经济,我国出台了《民法通则》,随着社会发展,我们现在制定了《民法总则》,按照正常的逻辑,总则里确立的基本原则,应该在分则完善的基础之上,对分则进行‘公因式’的提取。”中国法学会会员、重庆仲裁委仲裁员王洪认为,要在立法基础上,解决好提取公因式的科学规划与发展问题。“《民法总则》应该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阶段产物,它不应该是我们的终极产品。”他提到。

  《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对审判员们提出了新的要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彭贵认为,许多部门法颁布的时间跨度太长,法治观念却没能及时转变,所以部门法的冲突之间本身比较大。“如果总则和具体规定出现了矛盾,这样就增大了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法官在审判时就必须吃透里面的原理。”彭贵补充道,在司法裁判当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包括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就会面临裁判依据不足的问题。

  历久弥新

  “民法典不是一种单位的规则设计,它更是一种精神、理念,或者是一种文化。”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指出,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会留下缺憾,有的意见没有被采纳,有的被采纳,这本身也是正常的。正因为有缺憾,才有生命力,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更多研究平台。要充分利用《民法总则》它特有的价值功能,特有的一些制度设计,并借助于其他法律的配合,推动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的进度。

  “就像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仅仅156条,站在学者的角度,很多人认为它太简单、太粗糙,有太多的遗憾,但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在经济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发展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法通则》对于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张玉敏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经验来看,有些学者虽然出现种种遗憾和担心,但在法治社会建设当中,《民法总则》产生的积极效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历久弥新,我们应该在各项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 大家都希望在2020年争取把整个民法典通过,但是这个过程中还是要以质量为主,要使它成为一部优秀的,好的法律。”她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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