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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交警回应“出租车撞暴走团”:双方均存违法行为

2017-07-12 09:21:11|来源:重庆晨报|编辑:王瑞芳

  7月8日,山东临沂一出租车司机撞上跑步锻炼的暴走团,导致一死两伤,此事一出,对于谁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在网上引起了热议。对此,临沂交警11日回应称,健跑队与出租车司机均存在违法行为。

  最新进展

  交警:双方均存违法行为

  临沂交警支队11日就“7.8”交通事故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健跑队与出租车司机均存在违法行为。

  临沂交警支队在回应中说,7月8日5时22分许,驾驶人董某驾驶的出租车沿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西十二路交汇东50米处时,与正在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发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天参加晨练的“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共计30人,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前方道路施工,占用机动车道行走,驾驶员董某驾车行至此处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目前,驾驶员董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据临沂交警支队回应,健跑队行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三十六和六十一条规定,即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出租车司机同样存在违法行为,据临沂交警支队回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视频截图。资料图

  据临沂交警支队介绍,“7.8”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对“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队员进行了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在清晨、傍晚的民众锻炼身体高峰时段派出更多警力,加强路面监控力度,现场劝导行人在允许范围内活动,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起因

  山东临沂女司机开车冲进暴走队伍致1人死

  7月8日,山东省临沂一出租车女司机因操作不当冲入正在机动车道上的暴走人群,造成1人死亡,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刑事拘留。

  据交警情况通报称,事故发生于7月8日5时20分许,出租车驾驶人董某驾驶鲁QT***2号出租车,沿涑河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西十二路交会东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正在晨练的行人丁某、王某、商某发生碰撞,致使丁某、王某、商某受伤,其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已被刑事拘留。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事发现场。资料图

  律师说法

  召集人也要担责

  针对本次案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认为,“暴走团”在机动车道上运动锻炼涉嫌违反《道法》,出租车司机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此外暴走团的召集人也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暴走团如果在未经许可,未经必要的交通管制情况下,擅自占用机动车道开展团体暴走行为,涉嫌违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另外,组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亦属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应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暴走团有错在先,司机也应当及时避让,确保安全。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该司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女司机应当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标题:山东临沂交警回应“出租车撞暴走团”:双方均存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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