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明确审批权限 简政放权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新印发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 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等;以及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行政界线的变更均由国务院审批。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变更、更名,行政区划界限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理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民政部副部长 唐承沛:《条例》从统一事权、便于管理、简政放权的角度出发,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批权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同时,为确保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事项规范有序开展,规定“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