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美国“定点清除”行动于理何在于法何据
近日,美国“定点清除”苏莱马尼事件不断发酵,伊朗针对美军驻伊拉克基地开展“对等”报复。美伊对抗持续升级之际,国际社会和美国国内不断有声音质疑,美国政府做出“定点清除”苏莱马尼的决定于理何在,于法何据?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越境“私刑”处决自己不喜欢的人,美国的暗杀行动开启了一个非常糟糕的先例。路透社报道称,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7日公开批评美国“自行决定在本国以外的地方杀害他国领导人”,“是有罪的不道德行为”,甚至称连自己也会因为说了美国“不爱听的话”而被无人机炸死。
事实上,美国政府恃强凌弱的作法在国内并没有很强的民意基础。连日来,美国国内反战情绪高涨,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连续举行了70余场反战活动。路透社与民调机构益普索的一份民调显示,美国53%的成年人不赞同美国对伊朗现行政策,比去年12月的类似民调增加约9%。另外,当地时间1月9日傍晚,美国国会众议院投票结果通过了“战争权力决议案”,该决议案旨在限制特朗普总统对伊朗采取军事行动的权力。先前,众议院院长佩洛西曾表示,“美国和世界承担不起战争”,要求美国政府“结束不必要的挑衅”。
在不少法律专家眼中,美国军事暗杀苏莱马尼行动与国际法,乃至与美国国内法的基本原则相背离。美国民权联盟国家安全项目主任希娜·沙姆西(Hina Shamsi)表示,“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无论是根据国内法律还是国际法,使用武力都是被允许的,但在这里,这种情况根本不适用。”
根据国际法通识,只有三种情况美国方可对他国诉诸武力,要么获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要么得到受攻击目标所在国家的同意,或者威胁迫在眉睫必须迅速采取行动。BBC援引国际法著名学者、圣母大学法学院(Notre Dame Law School)教授玛丽·艾伦·欧康内尔(Prof Mary Ellen O'Connell)的看法时说:“为自卫所以先发制人绝不是刺杀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刺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中对自卫的法律规定是,自卫是在实际受到重大武装攻击后作出回应的权利。”“利用无人机在伊拉克杀死伊朗的苏莱马尼将军,并不等同美国受到武装攻击后的回应,因为伊朗没有攻击美国主权范围内的领土。”“在这一刺杀行动中,美国不仅法外杀人,而且是在伊拉克范围内非法攻击。”
显而易见,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美方的暗杀行动与上述三个原则并不相符。更为离奇的是,美方威胁“以52个伊朗设施为目标”,其中一些“对伊朗和伊朗文化至关重要,那些目标和伊朗自身将受到迅速且沉重打击”。根据国际法,在军事行动中将文化古迹当作目标将构成战争罪。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和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都进行了这样的规定。由此看来,对他国随意执法、长臂管辖,自己藐视国际法、知法犯法或将成为美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的常态。
美方一次次越过国际法的红线,任意践踏国际关系准则,不禁让人好奇,美国的法律底线到底在哪里,西方社会强调的程序正义又在哪里?不过,通过此次“定点清除”行动,人们倒是清楚了,国际法已然成为美方“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工具。(热点观察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