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就涉疫情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破产纠纷提出23条具体审理意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回应民生关切。
这是继4月20日就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发布10条指导意见后,最高法再次发布有关政策文件。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指导意见二》主要内容:一是把服务保障‘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着力点,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保市场主体。二是依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产业链供应链。三是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进一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二》中列明9条具体审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指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要根据公平原则,依法变更合同的履行价款、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合理分配损失和风险,避免因某一个合同的解除导致上下游产业链受到冲击甚至断裂。 “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我们认为,当事人受疫情影响出现的合同履行困难,主要是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这两种情形。履约成本增加或者履行期限延长往往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多数可以通过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原则上只有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当前,为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包括租金减免、税费减免、金融支持等在内的各种惠企政策。《指导意见二》明确,要通过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等具体规则,将有关政策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参考,以法治化方式落实国家政策。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破产境地的企业,林文学表示,要尽量发挥破产的挽救功能,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力度。“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要积极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的尽早拯救。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受理破产条件时,要依法审慎认定破产原因,注意区分企业陷入困境是否与疫情直接相关,要结合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对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均可以延长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二》对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也给出相应处理意见。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法院要依法审理教育培训、网络服务等方面合同纠纷,回应民生关切。“关于培训合同,如果不能通过线下面对面的培训,但是可以替代性地通过线上培训达到预期培训效果,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如果是通过线上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这种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的,我们要支持。关于跟网络游戏、网络打赏有关的纠纷,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网络打赏的,如果家长或监护人不认可,则属于无效行为,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关费用,法院应当支持。”
此外,针对受疫情影响可能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纠纷,《指导意见二》提出将新冠肺炎解释为重大疾病范围,明确被保险人因疫情防控措施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构成保险机构拒赔的合法事由,保险机构应依法做到应赔尽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