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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 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2020-06-03 15:43:47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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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对外发布一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监督主体包括监狱、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涵盖提请、裁定、执行等监督环节。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指导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依法对这些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最高检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从依法扩大假释适用、对犯罪时未成年人刑罚变更执行的从宽掌握、发现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等方面作了充分阐释。

  “康某假释监督案”中,康某201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018年6月当地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康某认真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拟对其提请减刑,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康某可以优先适用假释。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指明该案的指导意义:“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一般应优先适用假释。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综合各种因素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应当做好罪犯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衔接,继续加强对假释的罪犯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

  “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当地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有疑点,经过调查核实,查明当地法院和医院的两位相关人员接受请托,违法为罪犯王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对两位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并向法院发出纠正意见书,法院予以采纳。刘福谦说,“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应注重发现和查办违法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司法鉴定意见、病情诊断意见的审查,应当注重对其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进行重点审查。”

  目前,我国的刑罚执行主体较多,包括法院、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涉及提请、审理、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表示,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的重点环节,特别是加强对罪犯岗位调整、计分考核、立功奖励、病情鉴定等关键部位的监督,突出查办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侯亚辉说,“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2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变更执行领域的司法不公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件,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堵塞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北京发生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犯罪嫌疑人郭某思为刑满释放人员,曾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后经九次减刑于2019年7月获释。经调查发现,郭某思的减刑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这一案件也引发外界对减刑问题的关注。侯亚辉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对此作出回应,“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将深刻吸取北京郭某思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整改。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力度,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实现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侯亚辉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强化对内部办案流程和质量的监督,对检察人员履职不到位的,严肃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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