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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具有坚实宪制基础和充分法律依据
2021-03-12 11:18:49来源:国新办网站编辑:殷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具有坚实宪制基础和充分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徐想 摄)

  3月12日,国新办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有关情况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在发布会上介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共有9项条文,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国两制”方针、维护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提高特区管治效能,以及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规定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核心要素。重点就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和增加它的职能,以此扩大和保障香港社会各界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选举委员会使它更加地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更充分地体现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的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人数由1200人增加到1500人,职能除了继续选举行政长官人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外,还将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提名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

  三是决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四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两个附件分别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两个附件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具体事项。

  此外,全国人大的这份决定还要求香港特区修改本地法律,组织好选举活动,同时也要求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就选举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重新纳入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依据宪法和法律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

  第二,“一国两制”方针是有宗旨、有内涵的。“一国两制”方针从它提出那一天开始,就确定了它的根本宗旨,就是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稳定。“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构建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有原则、有前提的。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它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全面构建了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在构建这些制度的过程中,基本法始终遵循了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是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第二条原则是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项条文,整体上每一个条文都在贯彻落实这两项原则,都有具体的体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拥有并行使着主权者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核心内容,制度的决定权在中央。这些年来,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香港现行选举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破坏香港的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这既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也是或者说更是全国人大的责任。

  张勇强调,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香港特区修改相关的本地法律,都必须严格遵循全国人大的决定,并且要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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