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力】工信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2021-08-13 10:07:3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韩东林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韩东林):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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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的截图

  据了解,此次《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出。

  《意见》提出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企业应当建立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明确网络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此外,《意见》强调,未经审批,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车自动驾驶功能。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企业实施在线升级活动前,应当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应能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2.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运行状态。在特定条件下需要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应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3.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及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乘人员操作及状态信息、故障信息等。

  4.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

  此次《意见》的发布,加强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利于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全文可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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