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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祭日|这些行为,不但可耻还违法!
2021-12-13 16:19:21来源:新华网编辑:张馨叶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 卢俊宇)今天是国家公祭日。近年来,极少数人不断挑衅民族底线的行为,引发国民强烈的愤慨。我国法律对这些行为划定了哪些法律红线?本期法治课代表带大家一起学习。

  行为一

  发表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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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8年12月13号,国家公祭日当天,南京警方接群众举报了两起网络滋事违法犯罪警情,两名网民,分别在QQ群和微博上发布涉及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极端言论。南京警方高度重视,在天津和湖南长沙警方的大力协助下,经连续工作,将嫌疑人于某和李某抓获。于某、李某分别被行政拘留7天。

  【法条链接】

  2018年12月13日,全国首个公祭保障条例——《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许多内容写入了法规中。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二

  谩骂、污蔑南京大屠杀遇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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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18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孟某(男,35岁)在一400余人的微信群中,与群内其他网友发生言语冲突。其遂在微信群内发布“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言论。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迅速开展调查工作。警方调查后认为,孟某为“泄私愤”,罔顾民族感情,通过互联网群组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伤害了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孟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杨浦警方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行为三

  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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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9月27日上午,有网友爆料称,江苏一辆私家车贴着“必胜 日本总军区731部队”的标语招摇过市。当日上午11时许,该车辆和车主被南通警方依法控制。经查,车主尹某出于猎奇心理,网购不当字样的车贴,张贴于其私家车上进行炫耀。尹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尹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四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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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此前,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仇某为博取眼球,获得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上述2条微博在网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属地法院认为,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该罪名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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