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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定学位法 设专章保障学位质量
2024-04-27 16:19:3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妍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蔡靖骉)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学位法。该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学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中国于1980年2月制定学位条例,建立了学位制度。40多年来,中国的教育面貌发生很大变化,学位条例已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位工作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在总结学位条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学位法很有必要,有利于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质量,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确保博士硕士学位质量,与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导师、学生等关键主体落实好各自责任密切相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同向发力。学位法强化了学位质量保障,专章对“学位质量保障”作出规定,加强关键主体、关键环节把关。规定不授予学位和撤销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明确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法律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学位法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梁鹰说:“比如,学位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再如,规定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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