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留学回国人员可申报“创业启动专项” 我市出台实施办法 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专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快集聚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员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
《办法》所称创业启动专项,是指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政府部门给予专项启动资金支持的创业项目。创业启动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创业启动专项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分为初创型和潜力型两个类别,初创型启动专项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10家企业,潜力型启动专项每年资助一般不超过10家企业。
其中,初创型启动专项主要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不满3年的初创企业,对入选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潜力型启动专项主要支持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不满6年的高成长性企业,对入选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以及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企业。潜力型启动专项先行支持年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
入选初创型启动专项的企业可以继续申报潜力型启动专项支持,资助资金就高且不重复享受。
《办法》就申报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创业启动专项申报人应当在国(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一年以上访问学者、博士后工作经历,未获得市财政同类型项目资助。
其中,申报初创型启动专项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技术,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正常运营,企业产品市场前景良好;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所持股权不低于30%或为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
申报潜力型启动专项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报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技术,企业拥有成熟的经营管理团队;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6年,正常运营且成功带动5人就业,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前景良好;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所持股权不低于10%或为企业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东;企业表现出较高成长性,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对于创业企业核心技术特别先进、成长潜力特别突出的申报人,可以适当放宽企业注册时间、本人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等要求。
《办法》规定,获资助企业在获得资助一年内,向所在区人社局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和主要工作成果。区人社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效能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情况和评估报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检验专项实施效果。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社局追回资助经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申报时签署的承诺书且拒不改正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申报时已获得市财政同类型项目资助的;无力履行或拒不履行天津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专项资助协议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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