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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南海历史与现实:中外学者呼吁南海和平与务实合作
2025-07-21 17:08:06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陆华宇

  7月10日,中国南海研究院与华阳海洋研究中心在北京联合举办“南海:历史与现实”国际学术研讨会。

  来自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韩国、英国、加拿大、俄罗斯、德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余名专家学者和机构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围绕“二战后国际秩序与南海诸岛主权”“政治和法律视角下的南海历史”以及“南海仲裁案裁决再评判”等议题展开讨论。

  现将专家研讨观点综述如下。

  ◆ 历史上,中国始终是南海诸岛的主权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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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南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华阳海洋研究中心理事长吴士存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南海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华阳海洋研究中心理事长吴士存指出,历史上中国始终是南海诸岛的主权所有者,二战后收复相关岛礁是战后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从现实来看,20世纪70年代后,部分国家非法侵占岛礁加之海洋法带来的海域主张重叠问题,使南海争议日益复杂化;而美日等国及部分声索国推动争议国际化的举动,进一步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他特别批驳了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以下简称2016年“裁决”)具有非法性和无效性,强调其已成为“破坏南海稳定的麻烦制造者”。他呼吁地区国家共同维护二战后的国际秩序,拒绝外部势力干扰,加速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通过海上务实合作构建南海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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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国强发表主旨演讲。

  中国历史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国强在发言中回顾南海历史,提及明朝郑和船队与苏禄王国的友好交往,展现古代南海周边国家和谐共处的图景;也讲述了近代日本对南海岛礁的侵占及中国的抗争,强调二战后中国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收复南海诸岛是反法西斯胜利成果,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支持。他指出,南海动荡源于霸权与贪欲,而当前某些国家罔顾历史和国际法,在南海搅局生事,导致局势复杂。他认为,应以史为鉴,增强互信、管控分歧,共同打造海洋命运共同体,让南海重归和谐安宁。

  华阳海洋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周健讨论了南沙群岛的法律地位及其历史演进,强调了中国在南沙群岛的主权主张,并指出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已确立,且在此过程中未遭遇过任何挑战。他认为,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历经历史检验,具有坚实的法理和事实依据,始终为中国所固有并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英国兰开夏大学国际法名誉教授邹克渊围绕“南海历史主权与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认为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张根植于二战后国际秩序安排,并肩负维护该区域和平稳定的历史责任。他指出,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既是主权的合法继承者,也是区域稳定的受托方,而强化执法则是中国履行历史责任、保障南海和平稳定的必要手段。

  北京大学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胡波表示,二战后中国作为战胜国,依据相关公告和宣言收复被日本侵占的南沙岛礁,恢复行使主权,这是战后国际体系的一部分。而部分南海沿岸国利用中国内战和两岸分裂侵占南沙部分岛礁,导致如今岛礁被分割占领的局面。他表示,中国一贯坚持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而近年在部分岛礁问题上的强硬态度,仅是为维护现状、防止他国进一步占领,至今仍遵循搁置争议方针,只要对方不挑衅就不会改变现有政策。中方处理对外事务重视分清是非、坚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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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名誉教授安东尼·卡蒂发言。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名誉教授安东尼·卡蒂认为,法国1945年至1956年期间在南海问题上的推诿行为是当前法律争议的根源。卡蒂表示,根据其查阅的美国、英国和法国国家档案中有关南海的资料显示,1957年英国外交部明确承认西沙群岛属中国,而法国趁中国弱势时非法占领岛屿、遭到英国持续抗议,且1930年代法国占领行动系驻华海军军官擅自实施,二战后法国也承认未完成有效占领,因此其主权主张法律基础薄弱。最重要的是1930年代至今的英法原始档案可公开查阅且未被官方撤回,足以证实中国对南海岛屿的主权主张有法理与历史依据,而越南和菲律宾的主张无法律基础。

  华阳海洋研究中心常务副理事长徐晓东提出,国际社会(尤其是非南海争端方)对南海历史问题的民间认知,因信息来源的多样化与差异化而产生混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被扭曲”的南海问题面貌的形成。他希望国际社会能客观认识南海问题,并指出这种“客观”需建立在三个基础之上:一是保持真正的客观中立,摒弃内心的偏见与先入为主的印象;二是不被技术手段所绑架;三是立足多方面的资料来形成判断。

  ◆ 现实中,“南海仲裁案”存在根本性缺陷

  香港律政司前司长、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联席主席、清华大学兼职教授郑若骅认为,2016年“裁决”存在根本性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仲裁庭”组成违规,既不符合当事方的协议约定,也违反了既定的程序规则;二是公然缺乏管辖权,各方普遍认为该案“仲裁庭”对所处理问题明显缺乏管辖权;三是“裁决”对法律存在显著漠视,尤其忽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条款、“排除性声明”及其他习惯国际法原则,且未能考量南海问题历史背景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因素。

  外交部边海司前司长、中国前驻挪威大使易先良首先批判了2016年“裁决”缺乏合法性,认为“仲裁庭”采用“武断错误的方法与逻辑”,中菲南海争端的本质是领土主权争议,解决这一核心争议是处理海洋划界及其他相关海洋问题的前提,而《公约》并非解决此类领土主权争议的适用基础。他同时指出,菲律宾违反多项国际义务,包括违背《公约》相关合作与磋商义务、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进驻无人岛礁、违背“搁置仁爱礁争议”承诺和阻碍“南海行为准则”谈判。他认为,菲律宾当前利用仲裁“裁决”扩大争议,破坏区域稳定,成为“南海问题最大麻烦制造者”,因此建议冻结2016年“裁决”。与此同时,菲方需遵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停止在无人岛礁行动并重回“仁爱礁搁置争议”共识。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高圣惕指出,2016年“裁决”对《公约》第121条进行了三重错误“改写”,这导致国际法适用中出现系统性双重标准,使中国陷入不公正的合规困境。他通过对比该条款原文与“裁决”内容,明确指出这种“改写”存在三大法律缺陷:一是扩大了“适居性测试”的适用范围,二是偏离了条文的原本含义,三是造成关键术语冗余。他认为,该“裁决”脱离国家实践,将双重标准制度化,因其违反了国际法的善意解释原则与实践一致性原则,故而成为中国面临合规困境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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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现场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郑志华认为,2016年“裁决”不仅未解决争端,反而加剧了法律解释分歧与地缘政治不信任。“仲裁庭”将中国基于历史性权利的主张视为与当代国际法不符,否定了东亚千年海洋实践(贸易、渔业、文化习俗),体现“非法殖民主义”逻辑和“欧洲中心主义”视角。他表示,未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在于构建包容性国际秩序,推动国际法超越单一的欧洲文明传统,接纳多元文明的历史价值观。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施余兵考察了2016年至2025间发表的关于“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在南海活动合法性问题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他认为,过去九年间,国际学术界对“南海仲裁案”中与中国南海活动合法性相关的所谓“裁决”(第8项至第14项诉求)争议颇大,相较支持该“裁决”的研究,更多研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或错误。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白珍铉指出,该“裁决”对发展国际法有重要贡献,但“发展国际法”这一表述本身意味着“裁决”未严格解释或适用《公约》条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与《公约》不一致。国际法院前院长吉尔伯特·纪尧姆也指出“仲裁庭”改写了《公约》第121条。目前的相关讨论和辩论可能促进学术界对“南海仲裁案”研究的深化,且其他国家在海洋法相关领域开展实践时,可能会将现有论述中的法律分析纳入考量。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雷筱璐围绕国际法院受理的岛屿主权争议及黄岩岛领土争端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她指出,国际法院处理领土争议遵循“法律权利与实际控制”框架,即合法权利优先于实际控制,在无明确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实际控制可起作用。针对黄岩岛的归属问题,她认为《巴黎条约》等界定菲律宾领土范围的条约均未将黄岩岛纳入其中,菲律宾也无法依据《华盛顿条约》获得主权;1946年菲律宾独立时,黄岩岛并非无主地,而是属于中国领土;1946年至1997年间,菲律宾在黄岩岛的相关活动也不符合通过时效取得主权的条件。因此,从国际法院判例、历史证据以及黄岩岛在关键时间节点的法律地位来看,其主权并不归属菲律宾,而是中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军指出,“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认定南海所有高潮地物(包括太平岛)均为“岩礁”,无权主张专属经济区,这一结论与法院判例、国家实践及学界主流观点相悖。学界多位学者及多篇论文对2016年“裁决”提出批评,认为其解释与判例法不一致、论证基础不足等。同时,“裁决”对岛屿地位的错误认定可能动摇其自身管辖权基础,未来若菲律宾发起新仲裁,岛屿地位问题或被重新审查,甚至引发法理混乱。

  华阳海洋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包毅楠对2016年“裁决”到底是否“一张废纸”作出分析。他指出,从解决争端的角度看,“裁决”未达成解决中菲争端的初衷,反而加剧南海紧张局势,成为其他声索国和域外势力抹黑中国的工具,既非“终结的开始”,也无法被忽视,长期困扰地区各方,阻碍中国与其他声索国的实质性谈判。

  菲律宾国际法专家梅丽莎·哈巴锡·罗雅认为,南沙群岛的远洋群岛地位争议是“南海仲裁案”的核心问题,需结合历史实践与比较法视角。2016年“裁决”因未充分审查关键事实,忽视国际司法实践(如:国际法院审理的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及历史先例(如:美国早期相关实践),其裁定存在缺陷且未解决核心争议,而未能承认和维护南沙群岛可能具有的整体性,正是导致该区域海洋权益界限不清、地缘政治紧张持续的重要因素。

  菲律宾国际安全研究学会主席隆美尔·班乐义重点分析了菲律宾政府在“仲裁案”中所涉及的利益及“仲裁”引发的后果。他认为,2016年“裁决”在法律层面似乎为菲律宾争取了一些有利空间,但“裁决”也让南海地区的地缘博弈更趋复杂,周边国家的立场分歧更明显,外部势力的介入随之增多,而菲律宾也并未真正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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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现场

  加拿大达尔豪斯大学舒立赫法学院名誉院长菲利普·桑德斯对“南海仲裁案”进行了法律分析,他批判该“裁决”存在法律缺陷,指出“仲裁庭”绕过程序保障机制,将《公约》保护条款视为程序障碍,还越权进行“造法”(如:重新定义“岛屿”标准);同时认为仲裁程序存在不当性,单方强制仲裁无法解决主权与划界交织的混合型争议,且未穷尽双边磋商即启动仲裁,违反了《公约》争端解决的精神。他还阐述了国际仲裁的局限性,提到裁决不等于争议解决,仲裁无法替代持续的资源管理与合作(如:缅因湾案后仍需谈判)。此外,他以历史案例进行警示,1783年美加海岛争端虽经仲裁划定边界,但渔业冲突持续。1899年海牙国际仲裁会议也曾警示“仲裁需极其谨慎,过度扩张其适用范围将动摇国家信任”。

  韩国海洋水产开发院海洋法研究所研究员朴英吉讨论了岛屿与岩礁的法律地位问题,指出2016年“南海仲裁案”界定的相关标准未获广泛接受,国家实践和学术界对此存在分歧。他还提出群岛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主张海洋权利的问题,认为若岛礁间存在地理邻近、经济依存或传统生活方式联系,可视为统一整体,并列举了日本冲之鸟礁和新加坡群岛等多个案例。针对人工岛礁的法律地位,他表示,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人工修建无法改变地物原始法律属性,但不排除未来这一情况改变的可能性。他认为面对海洋地物性质的动态变化,法律解释需保持一定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洋环境与地缘格局。

  英国菲耶塔律所创始人、首席律师斯蒂芬·菲耶塔分析了2016年“裁决”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仲裁案”的影响。他认为其影响非常有限,因原“裁决”的既判力存在局限,具体表现为存在管辖权争议、未覆盖全部岛礁,且受当事国范围及事由的限制。同时,新的“仲裁案”需由“仲裁庭”进行独立审查,其结论可能与原“裁决”不同。此外,中国可坚持要求新“仲裁庭”独立审查,并援引新证据与学术研究反驳原“裁决”的结论。他认为,若出现新仲裁案件,法律判断应基于完整事实材料和最新法律分析,不应直接援引2016年“裁决”结果。

  俄罗斯科学院东方学研究所教授弗拉基米尔·托尔斯泰赫认为,中国的南海主张包含八大要素,涉及所有权确立方式、对殖民时代行为的态度、海洋与陆地关系、岛屿邻近性、《公约》解读、朝贡体系及远洋群岛概念等。他指出,这些主张部分载入法律或官方声明,存在独创性解读,部分获其他国家支持。值得注意的是,他提出当前《公约》的权利平衡受政治考量影响而形成,海洋所有权相关判例存在矛盾,区域习惯在实际中可能优先于国际规则,领土所有权制度已显过时,且国际秩序正经历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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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会现场

  ◆ 国际秩序变革下的南海争议解决路径

  外交部原副部长乐玉成指出,个别周边国家借外力模糊南海历史、曲解国际法、制造谬论,企图削弱中国主张的基础,中方坚决反对。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立场坚定一贯: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与直接当事国协商谈判解决争议,努力与周边国家共同维护南海稳定。本次研讨会旨在厘清南海问题的历史与现实,正本清源、增进理解,维护地区和平稳定。

  中国南海研究院副院长韩晶磊表示,南海和平稳定需尊重历史、正确适用国际法及区域国家对话协商。他认为,本次研讨会汇聚多国专家围绕南海问题进行了多维度深入讨论,彰显以理性对话澄清事实、以学术力量捍卫真理的追求。他呼吁各方继续以学术理性抵制政治操弄,守护历史真相,为南海和平稳定与区域合作共赢贡献力量。

  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闫岩指出,“南海行为准则”的核心定位并非旨在直接解决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议,而是在于通过建立行为规范、促进对话合作,预防和管理海上危机,并为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稳定的区域环境和政治基础。此外,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已建立了许多双多边对话平台,例如中马海上问题对话机制、中菲南海问题双边磋商机制等为区域内国家通过双边渠道和平处理分歧树立了积极范例。相信这些机制有望为争端的最终解决提供助力。

  马来西亚国立大学法律系教授萨拉瓦蒂·马特·巴西尔认为,单纯的法律裁决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南海争端,必须结合区域力量平衡、各国实际关切等政治现实,通过平等对话与务实外交协商,实现争议的真正化解与地区持久稳定。她建议加快“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进程,以尽快形成具有约束力和可操作性的成果。

  印尼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副主任莎菲亚·穆希巴表示,印尼在南海问题上的核心诉求明确且坚定。其不变的原则是,不寻求通过军事手段解决问题且始终遵守《公约》及相关国际法框架。针对未来南海问题解决路径,印尼主张继续通过对话和外交手段解决争议,呼吁各方深化各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南海的持久和平积累坚实基础。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拉惹勒南国际问题研究院研究员陈洁莹认为,国际秩序变革促使东南亚国家重新考量相关问题。虽然在区域内外冲突、中美博弈的背景下,对《公约》在解释与适用方面的分歧被进一步放大,但还是应利用好区域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手段、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她表示,观察南海问题应超越领土争端,需集体努力,最终目标是“把我们的房子整理好”。

  德国公法和国际法马克斯·普朗克比较研究所研究员克里斯蒂安·舒尔海斯就“为何东海能达成渔业与资源合作,而南海合作却屡次失败”这一问题展开分析。他指出,南海合作失败的根源在于“双刃剑效应”,例如中菲《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被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为削弱了菲方法律立场,最终因被视为违宪而遇阻。2012年中菲油气合作谈判中,菲方要求中方承认《公约》规定的海洋权益遭拒。他表示,若双方将合作视为“零和博弈”,最终会导致合作难以推进甚至走向破裂。对此,他建议:技术层面可借鉴东海分区域差异化规则设计,平衡各方权益,而建立互信机制、明确合作不改变主权立场则是关键条件。

  多元视角的碰撞,既展现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也为“凝聚共识”提供了学术基础。本次研讨会通过多国学者的深入研讨,不仅再次印证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坚实的历史与法理主权,更清晰揭示了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根本性缺陷及其对地区稳定的破坏。从历史维度的主权溯源到现实层面的争议解析,从法律缺陷的批判到合作路径的探索,各方在“尊重历史事实、正确适用国际法、坚持对话协商”等核心原则上凝聚了广泛共识。未来,唯有继续以学术理性抵制政治操弄,以务实合作破解“零和博弈”,加速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才能真正守护南海的和平稳定,让这片海域重回历史上的和谐安宁,成为连接地区国家的合作之海、繁荣之海。

  (本文内容系中国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吴磊根据2025年“南海:历史与现实”国际学术研讨会相关内容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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