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信息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唐岚
法者,治国之重器。在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技术自主创新、朝着建设网络强国目标不懈努力号角下,千呼万唤的《网络安全法》终于通过了三读。日益迈入网络社会的中国,面临着网络空间这一全新领域、网络安全这一全新挑战以及网络治理这一全新课题,《网络安全法》既填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对网络空间安全的认识,统领网络安全各项工作,更展现了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理念。
《网络安全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践行。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新概念和重大战略思想,指明了现阶段及未来中国国家安全形势和任务。之后出台的《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了“维护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网络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明确我国网络空间安全的内涵与外延,统一认识,理清责任,突出核心,成为构建五位一体中国特色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网络安全法》继承了既重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的精神主旨,统筹把握国家安全与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国内网络治理与国际合作等关系,体现了整体、动态、开放、相对、共同的网络安全观,为新时期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强国战略的保障。强大的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是网络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安全法》以综合性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打造国家网络防御的目标方向、各方责任、具体措施和实施路径等,为全面推动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建立提供了牢固的法律依据。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责任机制,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条款站在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利益的高度,突出“全网一盘棋”,打破“九龙治水”的困境,更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有利于打破了以往不同领域、不同方面间的相互区隔和局限,改变就事论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自为阵、彼此羁绊、存盲留白的局面。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空间主权原则的实践。网络空间不再是虚拟的“全球公地”,它已经与现实世界重叠,交叉,甚至融合一体,现实世界的法律原则与精神应该同样适用于网络空间。《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亦不能例外。排他、至高无上的国家主权,最直接体现在一国的管辖权上。《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就是在履行国家主权,通过立法,制定互联网及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界定我国网络安全的边界。主权原则同时也强调一国应承担应有的国际义务,包括采取措施减少网络安全威胁、提升国家网络防御能力。《网络安全法》为打击中国管辖下的不法网络行为与个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由此带来的另一个效果就是会减少危及国际网络空间稳定的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最终亦将惠及全球。全球各国通过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实现了前所未有的互联互通,面对网络威胁,可谓“环球同此凉热”,任何一国都难以独善其身。《网络安全法》是中国应对网络威胁的努力,最终也会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网络安全法》是治国理念现代化的彰显。2015年《网络安全法》(一读)稿一经公布,即刻引起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关注。不可否认,网络空间的发展、管理与安全,不仅是国家安全问题,更关系到每个人的切实利益。因此,在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秉承“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以自信、开放的胸怀,在立法过程中认真聆听国内外各方意见,既确保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更为了遵从网络时代的客观规律、体现信息通讯技术的特点并汲取他国成功经验,确保法律的科学和专业。例如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放弃一读的“枚举法”,既避免挂一漏万,毕竟技术的发展往往会超出预期,又与国际通行做法看齐,美、英、德、日、俄等国都将那些中断服务、失效或被破坏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健康与安全、危及社会福祉等的设施列为关键基础设施而予以重点保护。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对网络空间而言,安全的复杂性、外溢性更为突出。《网络安全法》将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法律规定,引领新时期网络安全工作走向更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