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民法总则》草案适应新形势 解决新问题

来源:国际在线2017-03-10 23:08:11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李琳、李晋、徐艳清):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年度例会正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们对这份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的法律草案给予了肯定,认为法律草案能够适应社会新形势,相关规定能够解决新问题。同时,他们也就一些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在中国的立法规划中,《民法总则》将是备受瞩目的《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决定着《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因此,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也将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中国人。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女士认为,《民法总则》草案最大的特点就是适应中国经济社会新的发展形势,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一并确立为基本原则。她注意到,除了完善守法原则、增加绿色原则外,草案中规定的民事主体范围也有了新的内涵,“在自然人方面,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下调到六岁,以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在法人方面,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外,创设了‘特别法人’这一类别,将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其中,解决了现实生活中村委会等组织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效力不明的困境。”

  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体现了时代特征。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徐安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是老百姓捍卫信息安全有力的法律武器,“这次草案针对现在越来越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这个规定就具有网络信息时代的立法特征,也是对当前大肆非法获取、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猖獗行为说不。”

  长期关注家庭监护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女士认为,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相对容易,而监护人如何管理好被监护人的财产是个新问题。她认同《民法总则》草案针对这一新问题作出的规定,也提出了内涵更丰富、更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建议,“如本法(民法总则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除了不得处分外,是否还有保值增值等问题?现在社会财富极大增长,这些问题也要未雨绸缪,认真予以研究。”

  很多全国人大代表都赞赏《民法总则》草案很好地体现了讲仁爱、守诚信、崇正义等价值观念的时代价值。比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著名律师朱列玉就特别关注法律草案中有关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款。

  《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有着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朱列玉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的救助人,这一条款的表述还应再斟酌,“既然是紧急行为,救助人有时候很难避免过失。比如有人心脏病突发了,救助人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一般过失,什么是重大过失,如何避免。等他考虑清楚了,人已经过去了。所以这一条,我们觉得不利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建议把‘除有重大过失外’,删去。”

  正因为《民法总则》将规范和保障大量的社会关系,又涉及社会治理和社会风气引导等多个层面。因此,在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年度例会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先后三次公布草案内容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还广泛听取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

  鉴于《民法总则》和未来的《民法典》将规定一个人从被孕育到死亡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知名律师吴青还建议,未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加大普法宣传和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补充、调整作用,“第一点建议,加强对低龄儿童和家长的普法教育。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相关利益主体不了解和清楚其权利和义务,都会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第二,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补充和调整作用。第三,加大《民法典》分篇编纂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广度和深度。”

  经过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将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时提请表决。如获通过,它将成为中国的法治标杆,标志着《民法典》的编纂迈出了重要一步。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