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下称草案)。根据《民法典》,草案删去了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内容,并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此外,草案根据上位法明确了无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有关业务、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母婴保健服务;扶持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同时,草案下放或调整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规定,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从事产前筛查的机构的许可权下放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的检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改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取消了家庭接生员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明确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无需经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性别鉴定。
此外,草案还调整了婚前医学检查与结婚登记的关系,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民法典》已取消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草案据此删去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内容,并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草案根据上位法明确了无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有关业务、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和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新安晚报 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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