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合肥市房产局发布《关于公布市区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
城镇户籍家庭收入标准作如下调整:城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区低保保障标准;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区低保保障标准的2倍;城镇户籍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2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不高于33707元/年·人;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2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不高于44942元/年·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在收入认定时,应扣减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合肥市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同步重复享受。
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类保障”原则,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分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为主,城镇较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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