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织密“江淮粮仓”保护网 《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11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健全耕地保护监管制度
近年来,安徽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千亿斤江淮粮仓建设行动,深入开展“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大棚房”等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本次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监管制度,坚决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耕地保护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条例》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对全省土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规范,共计27条。
其中,健全土地监督检查管理体制。《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除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严格履行土地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土地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职责。
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条例》要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技防”应用。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分级划分网格,加大“人防”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前哨”作用,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职责,引导村(居)民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从源头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探索建立土地信息员、协管员制度。《条例》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土地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对违法用地惩戒将更严
《条例》出台施行后,对违法用地的惩戒措施将更严。
《条例》规定,对于违法用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对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督察机构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同时提请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化监督执纪,规定四种情形(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越权干预案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合肥日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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