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自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坚决贯彻落实总队、支队决策部署,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立足实际,多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开展除患攻坚活动,助推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提高政治站位 统一思想引领
酒泉市肃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认真对照总队、支队工作方案要求,先后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大队党委、党支部第一时间召开党委会,传达学习《酒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火灾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结合当前整体工作实际开展研讨,要求大队及消防站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坚持每日开展纪律作风大检查,充分打牢全体人员履职尽责思想根基,切实发挥党建引领发展、促进发展、保证发展的作用。
加强责任主体意识 召开部署会议
自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大队严格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安排,全盘统筹,全程贯穿“主线”,确保整治“行之有效”。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先后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推进会,紧盯重点行业领域,聚焦关键环节,分析研判火灾形势,研提具体推进措施。同时大队高度重视提升企业法人代表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不断提高企业的自身安全度,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及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全面排查整治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筑牢社会面火灾防控屏障。
大队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
加强部门联合督查 紧抓重点环节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后,在肃州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全区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的基础上,大队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发力点,以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为切入点,以火灾防范现实斗争需要为着力点,汇聚党委政府、行业部门、物业企业、基层网格等各方力量,从明晰职责、多元共治、排查清理等方面强化整治措施,联合相关部门成立行动整治小组,下发《关于开展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大力组织开展“破网、开窗、清通道”专项整治行动,防止防护网、铁栅栏、广告牌成为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大队发动基层力量,在全区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等区域开展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对影响疏散逃生、灭火救援的违规户外广告设施、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或改造。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培训现场
工作人员拆除违规防盗窗
媒体强度曝光警示 多方宣传发力
大队将“消防课堂”搬进企业、社区、广场、学校等场所,结合全国典型性火灾案例,对各类人员开展“面对面”以案说法,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并开展消防安全演练;通过摆摊设点发放宣传材料、组织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指导排查火灾隐患、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教授消防器材使用等方式,不断压实场所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体责任,盯紧重点群体,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的协调合作,发挥媒体矩阵作用,对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相关工作进行报道;通过支队官方微信广泛曝光火灾隐患单位和消防违法行为,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督促隐患整改,助推消防宣传工作走深走实,确保消防安全宣传深入人心;借助户外显示屏、楼宇视频、重点单位LED显示屏,高频次滚动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安全提示和典型火灾案例,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养。(文/图 酒泉市肃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