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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讨要300元赔偿未果杀害邻居 一审被判死缓

2015-12-27 05:20:29|来源:京华时报|编辑:杜军帅

老汉酒后杀害邻居一审死缓限制减刑

前天,杀害邻居的李某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死缓。法院供图

  李某的朋友被邻居张某的狗咬伤,张某同意赔偿300元但一直没给。今年2月18日,李某到张某家喝酒并商量赔偿款问题。酒后二人再起争执,互相殴打过程中,65岁的李某持VCD影碟机杀死张某,并将尸体焚烧、抛撒骨灰(本报12月9日曾报道)。前天,一中院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认罪态度好一审被判死缓

  今年12月8日,一中院曾开庭审理此案。据检方指控,2015年2月18日(除夕),李某在昌平区某村被害人张某家中,因琐事与张某发生冲突,李某持VCD影碟机击打张某的头部致其死亡。随后,李某将张某尸体肢解并运至其在该村购买的院落焚烧,将骨灰抛弃于国道路边。张某的姐姐发现张某失踪后报警。2015年3月,警方将李某抓获归案。

  李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解称其是在酒后失手打死被害人。“当时真控制不住了,我没有想置他于死地,张某不给我钱,还拿刀威胁我,当时喝多了,脑袋一片空白,就几秒钟的事。”李某在庭审中痛哭流涕。

  李某代理人辩护称,李某系初犯,且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李某之所以与张某打斗起初是为了正当防卫,只不过后来防卫过当导致张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激情杀人,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因民事纠纷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在饮酒过程中情绪失控,即持VCD影碟机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可以看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危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并非过失致人死亡,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李某的辩解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考虑本案确因民间矛盾引发,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起获物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前天上午,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法官释案

  为何没判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生命,并为掩盖罪行将张某尸体肢解并运至自己家中焚烧,后将骨灰抛弃,其行径着实恶劣,依法应被判处死刑。

  但综合本案案情,本案确实事出有因。李某和张某是邻居,证人证言表明张某曾主动邀请李某及其朋友到自家果园摘果子,后李某朋友被张某的狗咬伤,从而产生赔偿款,以致后来二人因赔偿款发生争执并导致本案发生。一般来讲,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应当十分慎重。此类故意杀人犯罪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应有所区分。

  此外,本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在隐蔽地点起获重要物证,认罪、悔罪态度好,对案件侦破、办理均起到很大作用,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这属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本案在对李某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了缓期二年执行。

  为何要限制被告人减刑?

  本案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了不常见的限制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张某杀害后肢解了尸体并焚烧,并抛撒骨灰,这种残酷的做法十分恶劣。因此,本案依法对其判处了限制减刑。

  相比于非限制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告人李某虽然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已经六十多岁,限制减刑的适用使其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体现了刑罚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法官说。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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