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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后冒充协警敲诈勒索

2015-12-28 16:25:33|来源:中国经济网|编辑:李邵鹏

  原标题:冒充协警抓嫖敲诈勒索 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重庆市璧山区35岁男子尹某,冒充公安协警,以抓卖淫嫖娼为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日前,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法今天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4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通过电话联系与被害人蔡某(女)在其驾驶的银白色现代轿车内以1000元的嫖资进行性交易后,将蔡某带至璧山区看守所门外,以公安协警正在执行职务名义,要对蔡某的卖淫行为以拘留罚款进行威胁,并将蔡某载至小卖部购买拘留用的洗漱用品。随后,蔡某向尹某提出私了,并愿意充当线人帮其抓获贩毒的人。尹某下车佯装打电话向领导请示后告诉蔡某领导同意,提出要求蔡某返还1000元嫖资,蔡某将1000元嫖资交给尹某。此后,蔡某从银行取出现金10000元,从朋友处借款6300元。蔡某将12000余元放进挎包内,被告人尹某怕自己身份败露,趁蔡某下车之机,驾车逃离,将蔡某留在车内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2000余元和钱包等物占为己有。

  此后,尹某以同样的手法对许某、邹某实施敲诈勒索,非法占有被害人身上数千元的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在与被害人邹某发生性关系后趁邹某到车后备箱取水之机,驾车逃离,并将邹某留在车内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蔡某、许某发生性关系后,假冒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安协警,将被害人蔡某、许某带至看守所大门处要对其进行拘留罚款予以威胁,诈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对其犯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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