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书记被“连坐”诠释反腐无禁忌
今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已展开一个月左右时间。据不完全统计,一个月来,已有9家被巡视单位查处80多人,他们或因涉嫌严重违纪,或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或因违反中央巡视工作纪律。值得关注的是,另有多名纪委书记被处分。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纪委书记崔淑艳因违纪被通报。崔淑艳之外,其他绝大多数纪委书记则是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或“未(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被“连坐”。
如此密集的纪委书记被处分,当属罕见。但越来越多纪检监察官员被处分的消息走进舆论场,却绝非自今日开始。譬如媒体就报道过,早在去年5月,中央纪委副局级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曹立新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而在整个2014年,至少有4名与中纪委有关的高级别官员被查,除曹立新外,还包括曾在中纪委任职多年的金道铭、中纪委委员申维辰、中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魏健等,纪检官员与反腐间开始呈现出另一种意味的关系。
无论是中纪委向自身“开刀”,还是巡视工作中纪委书记的被处分,显然都非无缘无故出现的。在2014年,中纪委监察部进行了两轮机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增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设立调查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专门机构,就是为加强对于纪检监察机构自身的监督。监督的力量在自觉地累加,由此出现纪检监察官员的接踵落马也就顺理成章。同样的是,当巡视工作日益下沉与追根溯源,纪委书记因失职被处分亦不令人莫名惊诧。
毫无疑问,当越来越多的纪委书记不再那么“安全”,它首先验证的一点就是反腐无禁忌。过去在谈到反腐时,“灯下黑”是个经常被提及的词汇。“灯下黑”当然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它指的是反腐总难免存在一些死角。具体到纪检监察人员身上,基于人性的弱点,这种队伍当然也不可能绝对“无问题”。但在过去,对于纪检监察人员的违法查处事件却鲜见。鲜见的缘由固然很多,但增多的纪委书记被处分事件,表明的正是反腐与行政作风建设在打破某种禁区。
不得不放大的是,在中央第三轮巡视中被处分的大部分纪委书记,都是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或“未(严格)履行监督责任”被“连坐”。对于如此处分价值的认定,不妨看得更远一些。西谚有云,对水源污染的危害是对河水污染的十倍。如果说对于普通官员的反腐,既能挽救部分的现实损失,亦能惩前毖后,以慑来者;那么让纪委书记因未履行监督责任而被处分,则确保的是他们的履职能力与威慑力的存在。对纪检监察人员的反腐,构建起的是更健康的反腐生态。
作风建设在雷霆推进,纪委书记们接踵被处分,蕴涵的正是反腐的新态度,它亦生动地诠释了“监督主体责任”的真正内涵:纪委书记要担负起“监督主体责任”,既要严格要求自我,也要对所监督对象的廉政状况真正重视起来,否则就名不副实,就要受到处分。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责任“较真”,仍需继续;完善对纪委书记等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门管理举措,也不妨更多一些。说到底,没有人可以是反腐中的“例外者”,反腐从来也不应有什么潜规则。(王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