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研究生陷冤狱12年 不满国家赔偿将提起复议
原标题:湖南研究生身陷冤狱12载 不满127万国家赔偿将提起复议)
央广网长沙12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个月,中国之声曾经关注过湖南研究生曾爱云,身处囹圄近12年,三次被判死刑,最终改判无罪的事件。。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生一起凶杀案,案发后,该校 2003级硕士生曾爱云和2001级硕士生陈华章,因涉嫌故意杀人被羁押。此后,湘潭中院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做出判处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的判决。但是曾爱云一直坚信自己无罪,坚持上诉。今年7月份,案件有了转机,湘潭中院再审此案,曾爱云被判无罪,而陈华章被判处无期徒刑。11月,曾爱云向湘潭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就在本月28号,湖南湘潭市中院通报,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万余元。
事情发展至此,并没有结束。面对赔偿127多万元的结果,曾爱云表示没有达到预期,将继续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曾爱云为什么会想继续上诉?他的诉求合理吗?
今年7月,曾爱云被无罪释放。曾爱云告诉记者,被羁押的时间是2003年10月27号晚上,到一审判决被释放出来,一共是11年零9个月。
对于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决,湖南高院曾经维持过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准,并发回重审。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审理本案,并于今年7月21日做出判决,认为曾爱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随着终审宣判法槌的敲响,这起校园杀人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于是曾爱云向当初判处他三次死刑的湖南湘潭市中院提起了国家赔偿以及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共计294万元。
曾爱云说,被羁押这么多年,被判处了那么多次死刑,戴了将近7年的脚镣手铐,受到那么多打击。我现在什么都没有,无家无业,我们同学都是一个个事业有成。我的家人都遭到了很大的精神打击,我个人身体和精神遭受的打击都是无法想象的。
近日湖南湘潭市中院通报,对曾爱云重审改判无罪案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万余元。同时,法院愿意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曾爱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曾爱云
曾爱云介绍说,127万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94万,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32万多,还有一个扣押的手机,估价2200多元。
但是,曾爱云并没有在这份国家赔偿决定书上签字,他不认可这一赔偿金额。
曾爱云说,28号去了湘潭市中院,当面下达的赔偿决定书,但赔偿款还没有拿到,因为要上诉,所以没有签字。
曾爱云他告诉记者,被关押期间,因为遭受严重的身心伤害,所以另外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约200万元。但是法院仅赔偿其32万,因此他拒绝签字。他认为,虽然法院向他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超过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定比例,但是这并非是硬性规定。
曾爱云指出,“念斌案”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达到了几乎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相等的额度,差不多是后者的93%多。但湘潭市中院给出的解释是最高院有一个相关《意见》,说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不能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5%。
据了解,针对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现状,2014年7月最高法院出台相关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比例的确是原则性的,有弹性的。而近年来不少国家赔偿的案例中,这一项赔偿的比例均超过了35%。
毛立新分析称,实际上人身损害赔偿没有体现出“补偿性”,所以这个标准好像是全世界最低的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多一点是正常的。现在唯一有弹性的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东西弹性很大,主观性很强。
该《意见》指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时候,应当考虑包括: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等因素。毛立新认为,法院依此决定赔偿曾爱云的32万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问题;另一方面,曾爱云也可以依法提出复议。
买房、成家、找工作,曾爱云感叹,摆在他面前的,是诸多现实问题以及一个等待他努力尽快适应的社会。曾爱云透露,他正在和律师准备材料,于近日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复议,希望法院支持自己200万精神损失伤害抚慰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