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赝品怎么应对?——聚焦《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原标题:真伪难辨、被恶意“设套”、买了赝品无从追责,怎么应对?——聚焦《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周玮)文化部2日公布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此次修订的关键内容。信息不对称、真伪难辨、被恶意“设套”“做局”、买了赝品无从追责……艺术品市场消费者常遇到的难题,有了应对之法。请看北京皇城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艺术品行业协会筹备组负责人胡月明详细分解。
真伪难辨怎么办:信用监管+艺术品评估鉴定要负责
真伪难辨。由于艺术品消费对消费者鉴赏力、知识水平要求很高,而这种综合鉴赏力的培养需要漫长时间和精力,一般消费者容易“打眼”买进赝品。这个问题相当普遍,并非消费者无能,而是艺术品鉴赏辨识确实是很高深的学问。
针对真伪难辨问题,《办法》在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对艺术品经营者推行信用监管,对不守信用者实施处罚。二是对艺术品评估鉴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被恶意“设套”“做局”咋办:经营者不诚信要受罚
消费者被恶意“设套”“做局”欺骗,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法经营者刻意制造种种情势,引君入瓮;一种是以传销或非法集资等方式欺骗消费者。
对此,《办法》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是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是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经营者不诚信行为提出的约束要求,并制定了对应的罚则。
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入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
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艺术品了解比较全面的信息,而消费者往往对其了解得很少、很片面,这也是艺术品市场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问题。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就给消费者购买艺术品的判断力造成很大障碍,容易决策失误。
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办法》引入了明示原则和尽职调查原则,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艺术品经营单位应买受人要求,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针对无从追责:强调责任溯源原则“谁违规谁负责”
无从追责。这个问题与艺术品行业经营的历史渊源有关,在过去的古玩行当里,购买古玩艺术品的主要有两种人,一种是喜欢收藏者,一种是附庸风雅者,如果买了赝品,一般不敢或不愿声张,怕别人笑话自己是个“棒槌”,这也为艺术品造假售假风气提供了滋生土壤。而主张权利的消费者,又很难拿出证据举证,责任追溯十分困难。
针对这个问题,《办法》强调了责任溯源的原则,“谁违规,谁负责”。如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还有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这些条款都便于消费者主张权益时举证方便,便于区分责任。
加强监管严禁“忽悠”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
利用艺术品投资噱头,误导消费者参与艺术品投资炒作。一些不合规的经营机构以艺术品投资、艺术品权益投资等方式吸引社会消费者投资资金,由于违规操纵,不避风险,往往给消费者带来重大损失。
《办法》在第八条的第四款明确规定,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二条规定,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资经营单位,非公开发行艺术品权益或者采取艺术品集中竞价交易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经营机构开展艺术品投资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