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玖平: 建议推进民办学校合理分类
原标题:徐玖平: 建议推进民办学校合理分类
徐玖平(左)接受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
徐玖平: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校长助理兼商学院院长,长江学者
四川新闻网北京3月13日讯(川网集团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仲健鸿 摄影报道)“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中国民办教育获得了快速发展,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大学校长助理兼商学院院长、长江学者徐玖平带来了一份《关于推进民办学校合理分类的提案》。徐玖平认为,民办学校在增加教育品种、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方面,发挥着公办学校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制定差别化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引导现有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尽可能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巩固民办教育成果、促进民办教育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办学校分类法若简单分类 “中间地带”民办学校处境尴尬
徐玖平在提案中介绍,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16年1月8日,该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民办教育界反响较强烈、意见较集中的是对第十八条的修改,即:“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
徐玖平表示,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反映,这种一刀切的分类法过于简单化,当前,我国大多数民办学校处于这两类学校的“中间地带”,它们既不是营利性的企业,又不是纯粹的公益性机构。
“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不同于西方,既不是纯粹的捐资办学,也不是纯粹的营利性办学,而是公益性的出资办学。在民办学校的创办和发展中,很多举办者怀着推进教育改革、振兴中国教育事业的理想和使命感,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全身心投入教育事业。他们往往既是出资人,投入了大量财力或物力,同时又是主要的经营者,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本;在办好学校、为发展教育事业做贡献的前提下,也希望能从办学结余中取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徐玖平在提案中介绍,2002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专门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建议:将民办学校分四种类型
徐玖平建议,将民办学校分四种类型。“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同时根据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殊历史和现实状况,充分吸纳陕西、浙江、福建等省市的试点经验,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分法’的基础上,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一步细分为三种类型,即捐资举办、出资举办不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举办取得合理回报。”徐玖平在提案中表示,第一种类型的特点是捐资者不要求回报,且不保留对捐资的所有权;第二种类型的特点是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保留对出资的所有权;第三种类型的特点是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同时保留对出资的所有权。加上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学校,共有四种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针对四种不同类型学校的特点,国家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例如,对前三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教师社保、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可以参照公办学校进行管理,同时提出在招生、收费、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公益性办学要求。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教师社保按企业缴纳,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在招生、收费、课程设置等办学自主权方面,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徐玖平表示,根据不同类型可采取分类管理办法。
徐玖平表示,这种“一分为四”的分类方法及差别性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中国民办学校发展的特殊性和多样性,考虑了现有大多数民办学校处于“中间地带”的现实状况,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为民办学校提供了多种发展路径,有利于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多样化发展,有利于修正案实施后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有利于稳定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确保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真正起到“促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