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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吸毒舆论哗然 官员涉毒应“罪加一等”

2016-04-08 13:44:22|来源:京华时报|编辑:王瑞芳

  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备受关注的是,“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

  湖南省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吸毒事件,曾令舆论哗然。从毒品犯罪的现状来看,明星或官员卷入吸毒事件并不令人惊奇。据统计,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审结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毒品犯罪案件增长如此迅猛,其背后的利益链条覆盖面必然更广。遏制毒品犯罪多发,已极为紧迫。

  虽然毒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毒品犯罪的主体,不管他是官员、平民还是明星,但官员涉毒往往更令人关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还侵害了公职人员应模范守法的职业形象。“官员犯法,罪加一等”,正是由官员的特殊身份决定的。

  此次“解释”主要在两方面强调了对官员涉毒犯罪的从严处罚。一是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二是在“数量+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通常标准的50%掌握。

  对官员涉毒犯罪从严处罚,符合民意期待,但在毒品犯罪之外,强化对官员犯罪的从严处罚,仍有不少改进空间,比如常被对比的盗窃罪和贪污罪立案标准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500至2000元。贪污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则是5000元,如在5000元以下,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而盗窃罪和贪污罪有个共同的客观表现,即都以“偷”为犯罪行为,只是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贪污罪则是特殊主体,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官员”才能构成。

  如果从犯罪危害和犯罪后果上分析,贪污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产权,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损坏了政府公信、社会风气和官民关系。在立案标准和刑事责任上,理应是贪污罪重于盗窃罪。但近来有种声音认为,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不但不应与盗窃罪看齐,还要根据经济的发展大幅提高。官员的廉洁性也有了要价,这与“零容忍”的反腐方针相背,也与民意相悖。愿对官员实施毒品犯罪的从严处罚能引发我国刑法理念的更新,以使整个刑法体系更趋公平与科学。(王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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