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商场购物被多收1.4元 不满举报结果起诉发改委
消费者唐先生
原标题:成都消费者商场购物被多收1.4元 不满举报结果起诉发改委
四川新闻网成都4月7日讯(记者 刘佩佩)当一件商品的价格出现角位时,商家应该怎样收钱?是四舍五入,还是不舍也不入?今日,高新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成都消费者唐先生因不满商场在角位上采取“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而被多收1.4元,分别向双流区发改局和成都市发改委进行了价格举报,因不满举报处理结果,唐先生将双流区发改局和成都市发改委告上法院,商场作为第三人出庭。
事件: 男子购买打折商品 付款时商场多收1.4元
今日下午,唐先生一个人坐在原告席上,为了1.4元,他将双流区发改局和成都市发改委告上法院。
据他介绍,2015年5月30日,他和朋友到双流区一商场逛街购物,当时恰逢周末促销,许多商家都在搞活动,他当时共购买了三件折扣商品:一条Prich 衣恋围巾,两件Paul Prank 大嘴猴T恤。唐先生凭商家开据的小票到商场收银台支付购物款后,唐先生便离开回家。
回家之后,唐先生仔细查看商家小票和商场收款发票后发现,自己所买的商品销售均未按商家价格承诺收取价款。Prich 衣恋 围巾吊牌价格为258元,优惠折扣为2折,收取价款为52元,多收0.4元;Paul Prank 大嘴猴T恤2件,吊牌价格为369元一件,优惠折扣为5折,收取价款185一件,每件多收0.5元。 唐先生认为商家这种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因此,他先向双流区发改局进行了价格举报,因不满举报结果,唐先生又向成都市发改委进行了价格举报。因仍然不满成都市发改委的处理结果,唐先生将两者一起告上法院。
在唐先生的起诉书中,他提到,双流区发改局认为商场存在违法行为,并要求其及时纠正,但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成都市发改委认为商场违反了《价格法》,但因为违法行为轻微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且在被投诉后立即改正并愿意退还多收取的价款,因此双流发改局此前的处理结果适当。
唐先生要求商家退还多收取的购物款,并要求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
焦点:多收1.4元是价格欺诈 还是一般违法行为?
在今日下午的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商场的行为是价格欺骗还是一般违法行为。唐先生认为,商家在促销过程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结算时不完全履行,使用欺骗性或者错误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分别违反了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款,属于法规明文禁止的价格欺诈行为。
而被告方则认为,商场在销售折扣商品时标明了商品单价和折扣幅度以及金额,不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但由于商家的计价系统采取在角位上“四舍五入”的收费方式,“五入”商家并未标明却收取,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但因为违法行为轻微也为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宣判:存在一定违法行为 但不属于价格欺诈
今日下午,法官对此案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即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案原告购买的是第三人的打折商品,第三人在销售票据上记载的原价、折扣均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按照折扣金额算出来多收1.4元,是第三人“四舍五入”的计费方式导致。
被告认定第三人采取“四舍五入”多收取的1.4元费用属于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后向第三人作出《责令退还通知书》,认定第三人存在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因此,双流区发改局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声音:不想做沉默的大多数
今日下午庭审结束后,唐先生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他不满审判结果,他会继续上诉。“经常有人会问起我:为了1.4元这样值得吗?”唐先生说,他只是不想做沉默的大多数,他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赔不赔钱不重要,重要的是商场一定要认错。
唐先生是一名80后,他现在的职业是建筑公司现场管理。今天虽然败诉了,唐先生说至少引起了人们对这件事的关注。有人质疑他是职业打假人,唐先生则说他就是一名建筑行业的工作者,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双流区发改局:商场价格不规范 监督整改
今日下午庭审结束后,四川新闻网记者采访了双流区发改局局长姜忠勇。据他介绍,商场价格确实不规范,将进一步对商场加强指导和规范,监督其整改。同时将会对双流其他商家进行检查,避免同类情况的发生。
姜忠勇还提到,消费者要依法维权,适用法律要得当,在遭遇价格侵权时,可以拨打12358进行价格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