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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男婴5次转手身价涨8倍

2016-04-12 10:56:21|来源:法制日报|编辑:谷士欣

  法制网温州4月11日电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一处老房子传出不同婴儿啼哭声,由此引出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经查实,被拐卖儿童均为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人数多达27名,而且每名婴儿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不法分子从中牟利。

  日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对此案2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令人震惊的是,此案被告人中,竟有一名女医生,她曾在温州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退休后被其他医疗机构返聘,经她之手被拐卖的婴儿有4名。

  东窗事发

  老房传出不同婴儿哭声

  牵出跨省拐卖儿童大案

  2015年3月29日,有群众报案,称苍南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的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的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

  苍南警方接警后,立即着手侦查,对该房子进行多日守候,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去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

  经审讯,警方获取更多线索,之后又相继在苍南灵溪、石家庄、上海、云南等地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中,去年4月11日,在灵溪抓获陈某等人,解救1名男婴;去年6月17日、7月2日在灵溪抓获温某等人,解救2名男婴;去年7月9日,抓获李某、蔡某(另案处理)夫妇。另外,丁某等人主动向警方投案。

  涉案者众

  嫌疑人中不少“沾亲带故”

  还有一名退休妇产科医生

  此案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扮演着“介绍人”、“抚养人”、“运送人”、“收买人”等角色。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

  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6人,其余9人另案处理。据起诉书显示,这26人分别来自苍南、温州市区、福建、云南等地,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

  在这些被告人中,李某的身份引发关注。据起诉书,李某今年68岁,户籍地鹿城区,职业医生。

  据知情人透露,李某是一名妇产科医生,曾在温州市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工作至退休,后被温州光明医院、乐清市白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聘,直至案发。

  利益链条

  成交价最低1万最高近10万

  介绍运送均有“工资报酬”

  据指控,此案主犯、现年51岁的苍南男子章某在2013年找到一条“发财捷径”——贩卖儿童。

  2013年7月左右,章某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拐卖儿童中,章某还带上了女友朱某和儿子。去年3月,章某带着儿子和朱某在石家庄花5万元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将男婴带回苍南后,章某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

  经查,章某等人拐卖的儿童均为婴儿,其中“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

  另外,在该拐卖儿童团伙的“利益链”中,处于“介绍”、“抚养”、“运送”等环节的人员均大多有获得“报酬”,介绍人获取介绍费,抚养人、运送人则获相应工资。

  跨省作案

  跨省多次转手层层加价

  一男婴经5次转手“身价”涨8倍

  此案中大部分婴儿经跨省多次转手买卖,而且层层加价,主要涉及云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

  据检察机关指控,经云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婴儿,转卖和加价尤为突出。2014年6、7月,和某在云南怒江兰坪县花1万元买了1名男婴,后以3.8万元卖给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万元卖给肖某,肖某加价至7.5万元又转卖给章某和朱某,最后朱某以8.3万元卖给他人。

  经查,此案涉及被拐卖婴儿共27名,每名被拐卖婴儿因经合伙作案和多层转手,均涉及多名涉案人员。对涉案人员的拐卖儿童次数和涉及的被拐卖儿童人数,检察机关均进行审查予以统计认定。其中,章某拐卖儿童19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9名;朱某拐卖儿童16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6名;李某拐卖儿童4次,涉及被拐卖儿童4名。

  被拐卖婴儿怎么来的?据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婴儿都是在出生后遭遗弃。对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仅是被告人单方辩解,对婴儿来源侦查部门还要做进一步调查,如果还有漏罪行为,则要进一步追责。

  检察机关认为,章某、朱某、李某等26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女医生“出售”4名婴儿

  曾在医院住院部直接出手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之后,章某联系周某、范某共同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系卖家进行转卖。

  2013年8月份左右,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女婴给章某。章某联系温某、朱某来到“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由章某、温某合伙出资3万元购买这名女婴。该女婴被带回苍南后,通过朱某介绍以约3.8万元卖给他人,朱某获取介绍费从中获利。

  2014年4月份左右,章某、朱某花6万元向李某购买1名男婴。最终,该名男婴被章某、朱某以8.5万元卖到福建省福安市。

  2015年2月15日,温某、范某共同出资4.7万元,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从李某处购买1名男婴。之后,范某电话联系丁某开车接回苍南。温某、范某将男婴先后放置在温某家中和藻溪镇挺南山上一民房内抚养。同年6月17日,侦查机关在挺南山上抓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解救。

  百般狡辩

  竟称“经手”婴儿都是父母不想要的

  仅帮忙介绍收养人,未从中牟利

  对于被指控的拐卖儿童事实,李某百般辩解:经她手的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要求她帮忙介绍收养人,她并未从中谋取利益。

  比如,对于2013年上半年以5万元出手的那名男婴,李某这样解释:当时有位找她看病的女子说自己生了个男婴,因家庭困难想把孩子给人收养。于是,她从中搭线达成交易。“最后,我将5万元转交给站在不远处的男婴父母。”

  对于2013年8月左右出手的女婴,李某同样辩解:当时一名女子找她看病时说自己有一名女婴不想要,原因是孩子父亲坐牢自己无力抚养。最后,她联系买家以3万元成交。“我把这3万元给了孩子母亲,对方要给我2000元,但被我拒绝了。”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多次贩卖的婴儿均是联系章某等人购买,她主观明知章某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检方建议

  成功解救的被拐卖婴儿应送往福利机构安置

  经查,此案中被拐卖的27名婴儿中有15人获救,其中解救后寄养在收买人处的有10名,寄养在福利院的有5名。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对于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及时送还;对于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应当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抚养,并签发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由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要一律采集打拐解救儿童血样,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寻找儿童的生父母。

  温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要求公安机关妥善依法处理被解救儿童,建议将寄养在收买人处的婴儿均送福利机构安置。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协调处理中。

  对收买人也追究刑责

  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温州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员王玮分析说, 收买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在一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变化缘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修正案)。

  王玮指出,根据修正案实施前规定,对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责”: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修正案规定了“收买即入罪”: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不过,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王玮介绍,在量刑方面,现行《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王玮认为,此案中的“收买人”大多来自农村,部分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收买孩子可能触犯刑法。法律意识淡薄只是“收买人”的“遮羞布”,随着修正案出台,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变得严厉,这将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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