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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依法从严惩治贪贿犯罪

2016-04-18 16:22:01|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雪莹

  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适用原则以及贿赂犯罪对象“财物”范围等,突出强调依法从严惩治原则。两高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司法解释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办案指引,对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悉,该司法解释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这份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去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订内容而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最高法刑事审判庭裴显鼎庭长表示,该司法解释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数额与情节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是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规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裴显鼎表示:“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凡是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旦决定,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包括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最高检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这一规定是依据当前贪污贿赂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而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比如,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来收受请托人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消费服务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还是具备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特征,是有必要予以惩治的。”

  同时,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回或者上交的,要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还将数罪并罚。

  除加大刑事处罚力度,该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强化赃款赃物的追缴,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最高法刑事审判庭苗有水副庭长表示:“这一司法解释综合贪腐贿赂犯罪的罪行轻重,根据贪污罪、受贿罪具体主刑量刑档次来配套设施相关罚金刑的适用标准,这是非常科学的。最低罚金标准就是十万元。这样规定是为了考虑罚金的惩罚性,确保罚金刑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维护罚金刑使用的严肃性,要避免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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