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市县巡察工作发现问题线索七千余个 处分827人
原标题:江西:市县巡察工作发现问题线索七千余个 处分827人
人民网北京4月19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去年以来,江西省市、县两级党委共派出巡察组535个,对1205个地方(单位)开展巡察工作,发现各类问题线索7561个,立案1041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2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04人。
机构设置因地制宜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带动、全面推开’的部署要求,鼓励全省各地借鉴中央、省委巡视工作方法,探索开展巡察工作。”省纪委副书记肖德福说,在2014年组织3个设区市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去年,江西全面推开巡察工作。
在机构设置上,该省本着精简、严控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目前,11个设区市均成立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办、巡察组,90余个县(市、区)成立了巡察机构。
据统计,各设区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来源分为三类:一是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部分市直单位的领导;二是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三是市纪委系统内部人员。
按照“上下对应、统一规范”的原则,11个设区市党委均成立了巡察办,设在市纪委。其中,3个设区市党委巡察办为常设机构,8个为非常设机构。县级巡察办均为非常设机构,下辖县(市、区)较多的设区市,采取市、县分层设立;下辖县(市、区)较少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不再分设,由设区市巡察办统一调度巡察力量。
设区市党委巡察组采取两种模式组建:一种作为常设机构,与市纪工委、监察分局合署办公,成立若干个巡察组;另一种根据任务需要,临时以派驻纪检组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巡察组。县(市、区)巡察组主要以现有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主体,采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模式。目前,全省设区市本级共成立了97个巡察组,县一级共成立了438个巡察组。
在巡察人员库的设置上,除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为巡察组相对固定人员外,各设区市借鉴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建立督导组的方式,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财政、审计等系统挑选了一批退居二线的党性原则性强、作风公道正派、有能力的干部,建立巡察人员库。
巡察方式灵活多变
“巡察工作既参照巡视工作重点,又针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作风问题实际,坚持面向基层、贴近群众,在巡察对象和内容上做到有所侧重。”省纪委常委、省监察厅副厅长王仁辉说,巡察方向始终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党的“六项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在巡察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上,省委定原则、管方向,市县党委唱主角、抓落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在同一年度,对上级党委巡察过的地方和单位,本级党委除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专项巡察外,不再重复安排常规巡察;在同一时间段,市县不得在同一个地方和单位同时安排2个以上(含2个)巡察组。”
在两年多的探索实践中,各地以多种方式方法开展了巡察工作,包括:
对口巡察,以纪工委为主体或以若干个纪检组为基础组成的巡察组,对纪工委所联系单位或纪检组所驻单位开展巡察。
交叉巡察,由一个巡察组对另一个巡察组所联系或驻点单位开展巡察,或由市委组织不同县的巡察组相互开展交叉巡察。
专项巡察,针对一件事、一个人、一个行业、一类问题开展巡察,由各级巡察办统筹实施。
巡察成果运用合理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巡察发现问题本身就是震慑,用好巡察成果就能形成更加有力的震慑。
在巡察成果的运用上,江西省坚持省、市、县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做到巡察与巡视、巡察与纪律审查、巡察与整改“三个无缝对接”。“目的就是达到开展一次巡察、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形成一批长效机制的效果。”肖德福说。
各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正确把握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纪依规分类处置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发现的干部违纪线索,交由纪委核查处理;对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发现的干部的一般性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反映;对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归纳,把普遍性问题找出来,把教训总结出来,提出治标和治本的对策建议。
巡察成果要落到实处,整改是关键。各市、县(市、区)巡察组把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作为巡察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强化被巡察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整改意见书由党委(党组)书记签收、立此存照;督促被巡察单位针对巡察反馈意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对账销号,逐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