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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喊冤18年

2016-04-19 17:16:39|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李邵鹏

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喊冤18年

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喊冤18年

  刘吉强家人展示其被捕前的照片 左图为刘吉强在狱中写下的控告信,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原标题: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今天上午,吉林省高院再审刘吉强杀人疑案。此前,刘吉强被认定为1998年吉林市一桩情人节凶杀案的凶手,今年52岁的他目前仍在吉林监狱服刑。18年来,刘吉强及其亲属一直在喊冤申诉,2015年7月,吉林省检察院建议再审本案,吉林省高院在复查之后,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值得关注的是,今天的庭审中,或将出现公诉方支持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一幕。
原标题:吉林1998年杀人案今日重审

  疑案

  18年前情人节凶杀案

  1998年2月16日是刘吉强命运的转折点。这一天,34岁的刘吉强走进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警方盘问他是否和一桩凶杀案有关。

  被害女子为郭某,时年27岁,未婚,个体户。郭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华南胡同某居民楼3层。1998年2月15日早7时左右,郭家楼下住户康某发现屋顶一直滴血水。联想到14日傍晚楼上有打斗动静,康某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郭某遇害。

  勘查笔录记载:现场沙发和床上有大量血迹,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迹和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两张办公桌部分抽屉被打开。发现一褐色皮包,经核实,内装一台BP机丢失。经法医鉴定,郭某系被砍伤头部后窒息死亡。

  当年2月26日,吉林市《江城晚报》刊发警方通讯员撰写的一则400多字的消息《卖药青春女魂断情人节》。 该文写道:“2月22日,经过七昼夜奋战的船营警方,一举破获了发生在情人节的凶杀案,将犯罪嫌疑人刘吉强抓获。”该文称,刘吉强供述了杀人过程。

  刘吉强在船营公安分局一共滞留7天,随后才被送往看守所。进看守所后,他立即翻供,否认杀人。

  刘吉强还撰写了一封控告信。控告信里,他描述了7天梦魇般的经历:办案人员用脚踢他的脸,用手铐把他吊挂在铁管做的横梁上拳打脚踢,用电棍击打身体的各部位。

  死缓

  吉林省高院曾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尽管疑点重重,刘吉强最终还是被提起公诉。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某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某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吉林省高院的问题基础上,吉林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

  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仍是死缓。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2003年8月,刘吉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环节,原吉林省高院副院长冯守理和吉林省检察院退休检察官杨玉波,联手为刘吉强作无罪辩护,但合议庭并未采纳他们的辩护意见。

  转机

  吉林省高院采纳检方再审建议

  申诉无果后,刘吉强及其亲属并没有停止喊冤。2014年8月,媒体报道了刘吉强案,引起社会关注。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的两名干部在吉林监狱会见了刘吉强。吉林省检察院对此立案复查。

  经过近一年的复查,吉林省检察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复查结论。复查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所列情形,该院决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审检察建议。

  吉林省检察院建议认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吉林省高院在复查此案后,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再审决定。决定书称:“本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应予采纳。”

  根据上述再审决定,吉林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但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今天(4月19日)上午9点,吉林省高院派出的合议庭法官,将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

  重审

  公诉方或将支持被告无罪

  2015年12月,《北京青年报》曾报道刘吉强案。前辩护人、吉林省检察院退休检察官杨玉波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刘吉强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定罪依据主要是他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某房间;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但警方称该车无法查找;刘吉强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某颈部有掐痕。

  刘吉强在刑事复查申请书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验他的血、DNA、指纹、衣物等,还让刘脱衣检验有无撕打伤,但相关检验结果并未纳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刘吉强认为,警方隐匿了能证明他无罪的证据。

  关于作案时间问题,本案原辩护人还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两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上及床、墙、门、沙发等处的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至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刘吉强申诉的另一理由是他没有犯罪动机。判决书认定:刘吉强因郭某与其他男友在一起而生妒,口角后在厮打过程中将郭某杀死。但刘吉强称他们并非男女朋友关系,而卷宗中的传呼信息亦显示,郭某的男友于某也在当天传了郭某两次。本案发回重审时,法院曾要求警方就此补充侦查,但警方并没有查到于某下落,即敷衍作答。

  关于刘吉强是否曾被刑讯逼供,北青报记者采访过原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管教。该管教证实,刘吉强入所时全身遍布点状烧烫伤,包括腋下、下体隐私处等要害部位。该管教称,他能辨别出这是电击伤,“(刑讯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介绍,家里为弟弟聘请了两名律师。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物证、人证、作案时间、作案动机、警方是否刑讯逼供等细节,都将成为今天庭上的焦点。而今天的法庭上,或许会重演陈满案再审时的一幕:吉林省检察院派出的公诉方,将支持改判原审被告人无罪。

  文/本报记者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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