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虽有起刑点,贪腐必须零容忍
随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炉,议论多年的贪污罪、受贿罪起刑点的问题也水落石出:将两罪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此外,“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有人不理解,为什么反腐越来越严厉的当下,量刑标准不降反升;有人则担心这会不会向社会传递一种更宽松的信号。人们其实并不担心那些老虎们能不能得到惩治,因为不管是十万的标准还是三百万的标准,都远远低于现实贪官的胃口,他们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严惩,但大家都很关心的是那些三万元以下的怎么办?
光从数额看,新标准的确有一种向后退的感觉,但如果深入研究这份司法解释的精神就可以发现,这不过是在履行罚当其罪的司法原则。任何法律都有量刑标准,这种标准也必然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调整。1997年修订的刑法量刑标准,至今已经有近20年的时间没调过了,迫切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
法律上的零容忍不等于零起点,零起点虽然严格,但会加大司法成本,在经济生活日趋复杂的当下,未必是最好的应对办法。当我们把视线从起刑点上移开时可以发现,事实上,最新的司法解释不是松了而是更严格了,比如在量刑上除了数额以外,增加了情节的标准,这份严厉体现在新增了终身监禁的法律条款。以前大家担心一些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可能借死缓这一通道,实现减刑的目的,但终身监禁的条款堵住了这一可能的司法漏洞。司法解释可操作的标准不是模糊了,而是更清晰了。比如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利用“身边人”腐败也纳入受贿故意。
这是一份严肃认真的司法解释,着眼于解决突破困扰反腐的难点空白,而不是好高骛远式的迎合社会喜好。这也不意味着对腐败容忍度的提高,国法鞭长莫及,还有党纪政纪,不能追究刑责还可以追究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可以免职、可以降职,甚至可以开除,惩治腐败的手段并不缺乏,严格执行一样能起到威慑的效果。而党纪政纪对官员的职业操守要求理应比国法更严格,如果贪官们以为拿点群众的好处,贪点小便宜可以不受惩罚,恐怕是打错了算盘。
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对党纪政纪的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留下的空当需要党纪政纪及时补位。司法有起刑点,但是对贪腐只有零容忍。拿群众的一针一线都是不允许的,而我们的党纪政纪就要体现这种严格,不能眼里只有大案要案,监督工作还要深入到官员、公职人员甚至其亲属的工作生活当中。能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能不能体现出“零容忍”的威严来,这才是要害所在。(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