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果断制止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刀俎
今天(4月25日)有媒体报道了曾参加《物权法》起草讨论活动的法律工作者,对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后是否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发表的看法。报道称,该法律工作者以参与《物权法》立法活动的亲身经历,说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的“自动续期”是“毫无争议”的,而“到期续费”之说于法无据。
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后是否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毫不夸张地说,引发了民众的普遍不安。这种不安,既有对“国家”、“土地”以及“不动产”、“财产”等尚可在部门法上自洽的逻辑受到颠覆所带来不定前景的忧虑,更有近几年在国有和集体土地征收、转让以及与此相关的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令人闻之心颤的事件为现实背景。消除这种不安,就是消除“房奴”世代为奴的担忧,就是制止以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刀俎、以房屋所有人为鱼肉的机制的形成。
4月20日,也曾有参与过《物权法》起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和法律学者就此问题召开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法律问题研讨会”。媒体报道称,在这个研讨会上,《物权法》起草者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介绍说,《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是考虑到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不用再去排队办手续,更加便民,也减轻了工作人员的负担。同样作为《物权法》制定者之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解释说,“自动续期”中的所谓“自动”,其立法本意就是没有任何条件和行为,自动续期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不附带任何条件和行为进行续期。
在对“自动续期”的立法本意的理解上,法律专家并无根本分歧。有法律专家指出,“自动续期”这四个字在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已然非常明确:自动续期说明,私宅房屋土地使用权期满了以后,土地使用权不能够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能够再重新签订一个土地出让合同;业主无需自己去申请。
在“自动续期”后应否交纳土地使用金的问题上,法律专家虽有分歧,但却明确了应区分住宅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并据此确定使用金额的原则。对保障公民基本生存和居住的住宅性建设用地,只能与相应的公共支出为根据收取必要费用;而如果“自动续期”并没有增加相应的公共服务及其支出,则不收取或者只象征性地收取少量费用。在此,保证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仅是立法和司法的本意,也是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根本所在。任何以国家名义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无视乃至侵犯,实则都是在抽空国家存在基础和虚化国家权力来源。
也正如上述曾参加《物权法》起草讨论活动的法律工作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城市私有房屋的业主曾享有土地所有权,但“1982年实施《宪法》的时候,城市土地私有者的所有权都被无偿收归国有,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就没有了”。当然,这种权利变化的过程,并没有伴随相应的权利转移、补偿和赔付。从潜在逻辑上讲,这其实当然可以视为有更恰当的制度作为权利转移的制度性补偿。其中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自动续期”,亦即不附带任何条件和行为进行续期就是这个制度的一部分。
所以,有权机构应对《物权法》作出立法和司法解释。显然,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并不适格这种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