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业经营困难可缓缴1年养老保险

2016-04-26 10:04:01|来源:四川在线|编辑:王雪莹

  原标题:四川:企业经营困难可缓缴1年养老保险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4月2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我省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同时,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违规要求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的行为。

  缴养老保险费 原则上不超过1年

  此前,省政府出台了促进我省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7条政策措施。为保证17条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人社局、住建局加大政策执行力度,落实好相关政策。

  在缓缴养老保险费方面,各市(州)在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

  降低或缓缴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

  在降低或缓缴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方面,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比例申报缴纳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下调缴费比例或缓缴手续。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行补缴和恢复原缴费比例。

  通知还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业务,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商业性质保险。

  延伸阅读:

  企业缓缴养老保险 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缓缴养老费期间有职工退休怎么办?职工缴费年限是否会受到影响?

  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

  2、已采取有关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按国家统一部署,属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其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特殊时期,如以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企业对已有欠费原因做出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其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证明; 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缓缴申请表等资料。在市(州)级及以下社保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市州人社局复审,省人社厅批复。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社保局申报,省人社厅批复。申请年缓缴养老保险费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社厅组织进行核查后再出具缓缴批复。

  需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再按要求申报有关材料。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复时间,未批复之前,企业应正常申报和缴费养老保险费。企业经核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单独清欠后再办理退休或转移等相关手续。

  省人社厅同时强调,各地要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要严格按照职工工资标准审核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计算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对申报缴费基数不实,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按《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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