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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带驾照人被带走车被扣 告交警赢了

2016-04-27 09:54:05|来源:成都商报|编辑:李邵鹏

  原标题:未带驾照车被扣 告交警赢了

  在例行酒驾检查的关卡前,21岁的驾驶员小王下车与坐在副驾的父亲王先生换位置,被执勤交警怀疑酒驾要求接受检查。在排除酒驾嫌疑后,因未携带驾驶证,交警决定将小王带离现场,并对其所驾车辆进行扣留。事后,在法院工作的王先生担任儿子的代理人,支持儿子将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一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在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小王未带驾驶证,应当当场进行处罚,交警方也无证据印证最后是在其办公地点才核实到小王有驾驶证的情况,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存在不当之处,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令交警一大队向小王口头赔礼道歉,并退赔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50元。

  交警

  能否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交警

  如何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可以

  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未带驾驶证 人被带走车被扣

  2015年7月31日晚,小王驾驶登记在其母名下的轿车,载着父母,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大道行驶至延安路与长征路交汇处附近时,汽车突然熄了火。“儿子才刚拿到驾照不久,经验不足。”王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当时就坐在副驾驶,汽车熄火后便准备和儿子互换位置。

  根据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交警一大队在法庭上称,当晚在例行酒驾整治活动中,发现小王驾驶案涉车辆在检查关卡前无故停车,并准备与副驾驶位的父亲调换位置,执勤交警考虑到小王可能涉嫌酒驾或无证驾驶,为查明情况遂将小王拦下,由于小王不配合调查并辱骂现场交警,后在办案民警的强行要求下才接受检查。之后,由于小王声称驾照忘在家里,而现场无法核实他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和所驾车辆的具体情况,遂将小王带回交警大队办公室进行调查。由于要进入集中办案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要对小王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同时依法对小王所驾驶的轿车进行扣留。

  事发当晚,小王所驾轿车被扣留,8月14日他将车辆取回,并支付了300元拖车费和450元停车费。不过,王先生说,儿子当晚并未辱骂交警,“他以前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当时都被吓到了,怎么还会辱骂交警?”

  法官父亲当代理人 告交警违法“就是没随车携带驾驶证,这么轻微的一个事情,怎么可能严重到(交警)要把人带走搜身,还要扣车的地步?”王先生觉得很不可思议,在其支持下,儿子将交警一大队告上法庭要求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交警赔礼道歉,并行政赔偿9.6元,此外还需赔偿扣留案涉车辆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50元,退赔拖车费、停车费750元。

  王先生说,当晚交警未出示执法证,也未告知其身份,即对儿子采取了人身强制措施并对驾驶的车辆采取强制扣留,其行政行为属于违法。需要说明的是,王先生本人系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本案中他主动担任了儿子的委托代理人。

  王先生说,“最开始是在顺庆区法院起诉,因为我就在这个法院工作,顺庆法院将案子上报给南充市中院,中院裁定案子由高坪区法院审理。”

  交警称不违法 有权依法扣车

  法庭上,交警一大队称,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违法,因此不应对小王进行任何赔偿,此外小王所诉的行政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扣留车辆也没有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同时所谓的停车费也不是自己收取的。

  交警一大队的答辩意见还称,整个办案过程中,民警没有任何暴力执法行为,也不存在所谓的“抢车、扣人”,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小王现场无法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交警部门有权依法对小王所驾车辆予以扣留。

  昨日,交警一大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晚,执法人员看到当事人在例行酒驾检查点前无故停车,还和其父亲准备互换位置,怀疑对方酒驾,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才将对方带回交警队办公室进一步调查。

  据南充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驾驶员无证驾驶,交警可现场根据驾驶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查询其是否取得驾驶证,也可视情况将其带回交警队后进行查询,一般情况下,如果交警在现场经过查询核实驾驶人确有驾驶证,交警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分、罚款处罚,但如果驾驶人提供的信息经过交警现场查询,无法查到驾驶员的驾驶证信息,交警会将驾驶员带回交警队处理并扣车。

  不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扣留机动车,前述负责人解释说,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如果现场能够根据驾驶员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实其取得相应证件,便不会扣车,扣留机动车的情况主要是现场无法核实驾驶人员身份。

  法院一审:

  判交警一大队

  向当事人道歉、退钱

  4月21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审宣判。

  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晚,小王所驾车辆在行驶至延安路与长征路交汇处附近时停车熄火,交警一大队的执勤民警在该路段例行酒驾整治工作,认为小王可能涉嫌酒驾,要求对方到酒精测试点做酒精呼吸测试,经测试,未发现小王饮酒,后要求小王出示驾驶证,对方称驾驶证放在家里,现场交警便要求小王出示身份证,并用随身携带的仪器进行驾驶证查询,交警在未告知小王缘由的情况下将其带到交警一大队办公室,并对小王进行了安检,小王待了半小时左右后离开。同时,小王所驾车辆被扣留。

  法院判决,被告交警一大队将小王带离现场的行政强制行为及扣留小王所驾轿车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交警一大队在法院的主持下,口头向小王赔礼道歉,同时,退还拖车费、停车费共计7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王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己接下来准备上诉,因为法院未支持要求被告方赔偿扣留车辆期间的损失。

  法院释疑

  判决理由1

  交警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小王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可以扣留车辆,但必须经“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等程序。本案中,现场交警未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即小王的母亲在案发现场,其与小王父亲均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因此交警扣留案涉车辆的行为存在不当行为,属于违法。

  判决理由2

  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存不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车辆未带驾驶证上路的,一次记1分,可以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小王仅系未带驾驶证,应当当场进行处罚,同时交警方无证据印证是在其办公地点才核实到小王有驾驶证的情况,因此,执勤交警将小王带离现场亦存在不当之处,应当依法确认其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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