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通过域名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政府的任务
国际在线消息: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近日在题为《域名管理与言论自由》的文章中,批驳了将西方理论和实践生搬硬套到中国的作法。指出,通过域名管理来确保每个参与者合法经营,落实相互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营造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的氛围,是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
2016年3月25日,中国工信部发布《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引发了各界对中国域名管理新规的普遍关注,不少国外媒体和学者甚至包括美国的国会议员也从不同角度,对法规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一部分意见认为,这是中国加强互联网管理,尤其是加强互联网域名管理,通过域名管理政策的收紧,采取“卡脖子”的方式,试图迫使互联网从业者,包括中国的互联网企业和外国的互联网企业服从政府的严格管制。如果新规在不经过彻底修改的情况下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人担心其中的一些规定会遏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活力,损害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损害公民用网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担心显示出个别西方媒体和学者仍然没有从西方言论自由的固有语境下解放出来,仍然在用老的眼光或穿着言论自由理论的旧鞋,丈量着中国互联网管理举措。
生活在A制度下的人用同样的思维定势打量B制度下的政府管理 则易表错意、抒错情
文章指出,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其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建构了现代的言论自由制度,在言论自由为什么应当受到保护的假定当中,曾长时间把政府设想为言论自由的最大也是最危险的“敌人”。进入到电子时代后,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认为,政府对言论平台的过分管控和干预,会严重挫伤人们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主动与他人就范围广泛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积极性。在互联网成为人们当下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思想和意见的最主要的工具和平台的情况下,这种支持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理论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强化。这种对政府出台的具体措施的高度警惕,是西方国家言论自由制度得以存续的基础性共识。由于这种民意共识同时受到了制度的支持和维护,导致西方主要国家在规划互联网过程中,包括加强在域名管理的过程中,时常会受到来自企业、学界甚至普通民众的抵制。这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一种自然、正常的现象。但当这种思维越过其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具体语境的时候,当生活在A制度下的人,用同样的思维定势来打量B制度下的政府的作法的时候,则可能产生表错意、抒错情的效果。
王四新教授认为,首先,政府对域名加强管理,最主要的目标并不直接针对个体出于本能,并且在多半没有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的信息、思想和意见的寻求、接收和表达,直接规范或最容易产生影响的,是带有商业目的的经营行为,也不对人们使用互联网行使和享有言论自由权利提出具体的要求。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域名申请、注册、转让和经营等行为,并不像创办报纸、电台或电视台来使自己的言论有更好的表达渠道和传播平台,是一种经营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和动机的,世界各国在管理域名申请和注册过程中,也鲜有将其作为言论来对待的情况,而是直接将其作为经营行为。可以肯定的是,域名活动不是纯言论行为。第三,政府依法对域名的申请、经营和其他使用过程中的主体资格、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将域名的经营活动纳入到法律要求的范围内,确保在平台建设者和平台使用者之间建立更符合民主政治需要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西方媒体规制和历史经验以及当下的实践中,有大量的理论和既定的判例法支持。政府通过控制参与者的主体资格并进行监督,可以为各方参与者,尤其是作为个体的参与者有更好的言论平台、进行更自由的表达创造条件。
域名管理是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 紧迫且必不可少
王四新教授认为,域名是个体和企业进入网络空间进行各种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个体和企业在网络空间进行各种活动的类似于门牌号的身份识别,既用于区别难以计数的活动者,也用于落实相关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域名管理来确保每个参与者合法经营,通过域名管理来落实相互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通过域名管理来营造网络空间风清气正的氛围,就成为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而且,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由于全球犯罪标准难以一致所造成的漏洞和由于地理原因而产生的执行难等问题,与以往对具有稀缺性的无线电频谱、对不能满足所有人的电台、电视台频道资源监管相比,政府对互联网上的域名资源进行监管,从必要性来讲更加紧迫,从构建网络良性生态来讲,更加必不可少。
文章最后指出,当下中国对域名管理的问题,其重心不应当是对言论自由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应当是中国的这种监管是不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方式方法,中国的这种对域名的管理是否更有利于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是否从总体上必须并且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将西方理论和实践生搬硬套到中国,实在无助于我们对问题的解决,也无助于解决目前互联网治理中存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