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受理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法理缺陷
如不出意外,菲律宾提告中国的南海仲裁案不久就会有结果。根据以往国际领土主权争端案件的判例,法庭的裁断不可能完全有利于菲律宾,但毫无疑问也会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维护产生消极影响,恶化中国的国际舆论环境。
中国不应诉恰恰是遵守国际法
在此次由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中,中国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坚决反对海牙国际法庭受理菲律宾的所谓诉讼,拒绝应诉,并声明不接受、不执行仲裁结果。然而,海牙仲裁法庭最终还是部分受理了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并将在近日内宣判。对于中国政府的不应诉政策,菲、美、日等国大肆攻击中国不尊重国际法,企图借此抹黑中国的形象。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是公约坚定的支持者和维护者。公约第298条规定缔约国可以就主权问题是否接受强制管辖作出保留,中国签署并批准了公约,但同时也在有关主权争端的强制管辖问题上如许多其它国家一样正式作出了保留。中国反对仲裁法庭受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与中国主权有关的仲裁,不参与诉讼,不接受诉讼结果,完全是行使公约赋予中国的合法权利,不存在在中国不遵守国际法的问题。因为中国不参与、不接受就认为中国不遵守国际法,不讲法制,恰是没有深入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条款所致。
海牙法庭受理菲律宾对华诉讼的法理缺陷
然而,在中国强烈反对下,海牙国际仲裁法庭还是最终部分受理了菲律宾的诉讼请求。那么,其决定是否能最终经受的起法理方面的质疑呢?要判断法庭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应该首先从菲律宾的诉讼请求谈起。
在此次仲裁请求中,菲律宾总共提出15项具体诉求,可归结为五大类:1、南海远超过中国依法应该享有的海洋区域范围,中国无权行使“历史权利”;2、南海“九段线”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3、请求法庭判决中国用以声索南海权利的岛礁为岩礁或低潮高地;4、中国在南海干预菲律宾行使主权及管辖权的行为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中国的造岛工程破坏区域内海洋环境。
在菲律宾提告的五大理由当中,1、2、4都涉及到主权问题,第5对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影响不大。而第3类则从表面上看仅涉及南海岛礁的地貌特征。最终法庭裁定本身对第3类有关的诉讼请求具有管辖权,而对诸如U型线、历史性权力和对菲律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认定等诉求做出了暂不受理,保留进一步考虑的可能。法庭这么做实际上是对南海岛礁地貌特征是否涉及主权问题上做出了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从而绕过公约298条的规定。同时,受理第3类有关诉求也使菲律宾回避了其曾经明确宣布南沙群岛不属于其领土范围的不利事实,而将舆论焦点引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上来。实际上岛礁的地貌特征是和该岛礁应享有的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说其不涉及主权问题,不适合援引298条很难站得住脚。因此,海牙仲裁法庭受理菲律宾的诉求,并不意味着中国不应诉政策亦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而主要是菲律宾在某些大国出谋划策支持下钻海洋法公约漏洞造成的结果。但从另外角度说,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斗争,和平的方式要远比战争的方式复杂,这就要求相关方面周密考虑,防微杜渐,决不给对手任何攻击的漏洞。
另外,《联合国海洋公约》298条规定中国享有的不接受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强制仲裁的权力外,公约第281条、282条、283条也明确规定了强制仲裁启动的先决条件。按照规定,公约鼓励争端国双方以自行约定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在争端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穷尽一切和平方法之前,不能将相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法庭启动强制管辖。中国和菲律宾同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署国,各方包括菲律宾在宣言中承诺南海的有关争端将通过有关各方的双边谈判和平解决。这是中国反对强制仲裁的第二道屏障,如果说菲律宾和海牙国际法庭突破公约298条是利用了公约上的漏洞的话,那么海牙仲裁法庭采纳菲律宾有关《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只是一个政治宣言,没有法律效力的理由就明显违反了上述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各方关于南海争端解决方式的约定符合上述三条中规定方式;其次,《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不因文件的名称有任何差异。而且,菲律宾不顾《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约定,拒绝和中国谈判,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受理菲律宾的诉讼案,就很难说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决定。
很多人也会很自然的将海牙法庭决定的公正性和时任庭长柳井俊二的日本背景联系起来,客观地说,仅仅因为柳井俊二是日本人就怀疑法庭的公正,理由并不充分。但在中国拒绝出庭后,柳井俊二利用厅长的权力指定斯里兰卡人克里斯·品托担任仲裁法庭的庭长。从表面上看,这一安排似乎并没有对中国有特别不利之处,因为品托是斯里兰卡人,而斯里兰卡与中菲两国均保持友好关系。但是,稍微对克里斯·品托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品托和菲律宾关系非同寻常,因为品托的妻子是菲律宾人。柳井俊二并非不知道到这一点,他将一个应该回避的人任命为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庭长,很难说是符合《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公允善良”原则之举的行为,这让人们有理由质疑法庭的公正性,也使得人们看到了某些大国在幕后不遗余力打击中国的企图。
南海某些礁盘是否为低潮高地,不影响中国对U型线内水域的主权
如果国际仲裁法庭将渚碧礁、美济礁等岛礁判为低潮高地,是否会影响中国对南海的主权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国在南海U型线内的主权和主权权利不因线内岛礁而建立,也不会因为岛礁的地貌特征甚至主权归属状态而改变。在1982年《公约》的框架下,沿海各国的海洋主权(领海)和海洋权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外大陆架等)实际上是由两套规则限定的:规则一是尊重公约生效前的既有权利存在,这主要由《公约》15条后半部分的例外原则规定;规则二则构成《公约》的主体,它只规范《公约》生效后的各国行为,不溯及各国既往的权利。我国“U型线”内传统海域的权利是一种基于历史主权和现实管理为基础的主权,是由《公约》第15条规定“历史性所有权”例外原则,而第15条实际上规定了“历史性所有权”优于《公约》其它条款,不受《公约》其它划界原则的约束。必须强调的是,“U型线”内的海域并不是通常所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类的不完全主权的海域,它是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水域,中国对这片海域享有完全的主权。因而,中国U型线内海域作为中国的历史性主权水域,其主权的确立并不是基于对线内岛礁的主权而确立,线内部分岛礁的地貌特征丝毫不会影响中国对U型线内水域的主权。菲律宾和美日等国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漏洞,企图先否定南海部分岛礁的岛屿地位,再否定中国对U型线内海域的主权的阴谋是注定不会得逞的。(赵卫华 红河学院越南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