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完整童年,我们该怎么做?
农村留守儿童更需多方关爱
城镇化、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大量贫困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背井离乡外出务工,老人和儿童则只能留守乡村。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往往由年迈的爷爷奶奶或其他亲戚照顾,从而缺乏父母的抚爱。有些留守儿童甚至没人照顾,由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小一点的孩子。在去年发生的贵州毕节4名留守儿童身亡事件中,也是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几个孩子相依为命。
多项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的情况相当普遍,这些留守儿童的情况,难道村干部们不知情吗?知情而不报,又是为何?从媒体报道来看,无非是几种原因: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人不知道父母对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是违法;没有国家监护概念,儿童监护是家事,旁人插不得手;心有余而力不足,身为乡村干部,难以为留守儿童提供充足公共资源,等等。
留守儿童问题的两面性在于,如果不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就不会有这大量的留守儿童;如果可以带上自己的孩子去城市打拼成为轻松的选择,如果打工家庭能够轻易融入城市,和其他人群一样享受平等的福利,也不会有这些留守儿童。说到底,这既是发展带来的问题,同时又是发展不够的问题。惟其如此,希望找到单一的责任主体并迅速地消解问题,几乎就是无法完成的任务。
正如教育学者杨东平所说,“政府不是万能的,留守儿童涉及家庭乡村学校,必须靠政府、社会、社区、学校、家庭和社会组织共同的参与,所有人都对留守儿童负有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缺的不是法律
其实,早在1987年,民法通则就对儿童监护制度做出规定,明确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又明确,对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这七种情形就包括: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等。
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职责,也做出了具体安排。此次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通知,更进一步要求相关部门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必须强制报告。
对于儿童权利保护,我们并非缺少法律,关键是如何依法落实。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条例,下发一些行政通知,或者地方立法,这都不是难事,难就难在“强制报告”之后怎么办?我们是否有一整套可以保障留守儿童基本生活的制度与措施?今天我们谈法治社会,说到社会上的一些问题,总是习惯地提出“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本身没有错。但就我国目前现状来看,我们所缺的并非是立法太少,而是立了法没有认真执行,缺失与之配套的制度与措施。
留守儿童的最好归宿是回归家庭
相较于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我们更愿意看到“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家庭教育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落实农民工带薪休假制度”等等接地气的举措。惟有这些细致的措施,才能构筑起留守儿童保护体系,使相关的法律、法规能立起来、立得住。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留守儿童面对的最大问题,未必是物质生活条件差。远离父母的监护和陪伴才是影响留守儿童成长的真正痛点。儿童最佳的成长环境必然是家庭,与父母共同生活,得到家庭的关爱、呵护和教育,这是任何社会保障和学校都难以取代的。
政府与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有保护的责任,但儿童毕竟不是“公共品”,家长也不能视其为解决孩子抚养教育问题的主要途径,心安理得地对孩子撒手不管,让政府和社会分担甚至接管自己的责任。如果不是万不得已,没有哪个孩子愿意离开父母。农村留守儿童的最好归宿也必然是回归家庭。
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与关爱,实行强制报告仅仅是开始。要让农民不用出远门就能从容养家;同时,也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进城的农民工子女能像城市孩子一样享受各项平等权利。而这才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