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吗?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自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外交议题。近期,欧洲议会通过决议,不支持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再次引发社会各方面热议。目前国内流传着一种说法:按照15年前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以下简称《加入议定书》),2016年之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事实是这样吗?
首先,“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法律技术概念,适用范围非常具体,并非公众所理解的经济制度概念。这个概念来源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国内法,仅在贸易救济领域(具体来说是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领域)能够用到。同样,在国际条约的层面,包括《加入议定书》也仅针对贸易救济中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因此,这个法律概念本不涉及一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制度问题,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不能被泛化,更不能误认为中国搞市场经济还需要西方国家的承认。
其次,是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不是靠WTO协议和《加入议定书》能够解决的,相反,它受制于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国内法。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美欧对华反倾销适用替代国价格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存在了20多年。在加入WTO 谈判中,中方明确要求终止这一做法。《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允许对中国可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国内价格,而第15条(d)项明确规定了替代国做法的15年终止期。但从条文上看,“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和“替代国做法”这两个本来应该区分开来的问题,被捆绑在了一起。根据这一条款,如果中国根据美欧的国内法,证实自己是一个市场经济体,或根据其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第15条(a)项可能在2016年12月10日之前终止对中国或特定产业部门适用,从而获得“整体”或“局部”市场经济地位。但从之前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国内法规则和实践来看,整体获得并无可能,仅在极少数调查中能成功获得“局部”市场经济地位。而根据该条款的其他相关项,2016年之后,美国和欧盟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决定是否在整体上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或给予中国特定产业的个别市场经济地位。也就是说,如果美国和欧盟国家的国内法没有作修改,则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然从属于它们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时间一到就自动获得。
第三,美欧不能对中国再继续适用替代国价格做法。《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目(ii)已经明确规定了替代国价格做法的终止适用。理论上,既然《反倾销协议》适用于对华反倾销调查,第2条第7款下的替代国价格条款也可适用。然而,这一特殊方法的适用范围有明显的限制,即限于“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垄断”,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同时要求“存在特殊困难”。中国当前的经济贸易体制已远非苏联时期可比,即使美国和欧盟要牵强援引《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7款,它们也很难证实中国的现行体制符合上述适用条件。
第四,美欧正在寻求新的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方法。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条的规定,国内价格的计算方法,一般是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也就是说,在针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时候,本来应该用中国的国内价格。但是,在《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下,在没有国内销售,或国内销售过低,或所谓的“特殊市场情况”的三种情况下,可以用出口国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或者用“结构价格”来计算正当价值。替代国条款到期期限临近,美国和欧盟正在寻求下列可能的变相限制方法:以中国未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或中国是“非市场经济”本身为由,认定中国“国内市场存在特殊情况”,因而拒绝适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转而采用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尽管与原有替代国价格相比,上述方法对中国的不利影响要小得多,但仍然不容忽视。另外,自2006年以来,美欧已改变了以前对中国不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传统,反倾销和反补贴并用的“双反”措施,已经成为其对华贸易限制的新常态。
综上,“市场经济地位”这个特定的概念并非国家经济制度,中国在美欧的反倾销调查中,也不会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由于美欧给予其他国家市场经济地位更多的是基于政治考虑而不是法律论证,2016年后美欧仍不太可能在整体上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或给予中国特定产业的个别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从2016年12月10日起,美欧有义务废止替代国价格做法,这在法律上是确定无疑的。如果美国和欧盟仍然采取“庸人自扰”的态度,继续维持替代国价格做法,我们可以结合其反倾销具体措施起诉到WTO。
“沉舟侧畔千帆过”,替代国做法的局部限制影响,并没有阻止中国货物贸易迅速发展并跃居世界排名第一的步伐,而这一长期困扰中国政府和企业的沉重一页终将翻过。我们既要认真对待替代国条款到期废止的权利,也要理性、客观、平淡地看待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排除外来干扰,专心搞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陈卫东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