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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回应“一地三卖”案判决书日期错误原因

2016-06-13 19:03:01|来源:央广网|编辑:靳松

  央广网三亚6月13日消息(记者吴喆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中国之声上个月报道了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一地三卖”纠纷案件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原一审判决书送达给原告和被告日期相差三个月。据悉,该案将于本月20号重审。三亚中院回应称:判决书日期错误是书记员工作存在疏忽,原承办法官和书记员已被该院纪检部门诫勉谈话。

  三亚市红沙开发区B-28号地块,共计23.91亩,价值过亿,该地块被“一地三卖”给了三个不同的买家,因存在合同纠纷,闲置多年。

  2015年3月26号,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只针对其中两个买家开庭审理,将已经付款4800万的另一买家李某排除在外。为此,李某曾向三亚中院反映多次。

  李某对此质疑,“把我蹬出外去了,我一来不行了,这块蛋糕大家分不行了,不让我参加。”

  2015年12月23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案件被发回三亚中院重审。

  三亚中院新闻发言人黄学文近期回复记者称:“省高院认为我院在原一审审理中未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将该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在重审中已追加该当事人参加诉讼”。

  案件原定于5月31号开庭,被允许重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李某收到三亚中院通知,开庭延期了,因为该案合议庭成员曾法官“有其他工作安排”, 更换为其他人。

  此前,5月13号,李某向三亚中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认为曾法官因为与该案另外一位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洪某之间“具有特别亲密的关系”,需要在本案的审理中回避。

  李某透露,“(法院)也没说回避,但是不让他(曾某)参加了,用别的理由说是学习去了,两年前的案子,他俩通话,已经被处分了。”

  公开报道显示,2005年三亚中院的审判长曾法官在审理一起案件中,与上诉方代理人洪某多次私下通电话,触犯了海南省高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关系的“五条禁令”,而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记者通过法院内部渠道证实,该报道中的曾某就是本案中的原合议庭成员曾法官。对于与曾法官的关系,本案另外一位第三人的代理人洪律师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应。

  此外,本案原一审判决书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落款时间相差三个月,“发给原告是2014年12月,发给被告是2015年3月。”

  对此,三亚中院解释说:“原承办法官在书记员将判决书印制好尚未送达前,发现判决书个别地方表述不够准确,遂对判决书个别地方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对落款时间进行了修改。但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疏漏,法官监管也不到位,修改前已印制的判决书并未销毁,在送达判决书时,书记员将新、旧两个版本的判决书发混了,导致双方当事人收到的判决书不一致。在发现上述问题后,我院纪检部门已对原承办法官和书记员进行了诫勉谈话”。

  虽然李某没有参加对于该土地合同纠纷的原一审,但他在2015年10月15号,获得了《海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确认他有关B-28号地块的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本案第三人中润联华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三亚中院原一审判定其关于B-28号地块的买卖合同有效。一份调解书一份判决书,一度把B-28号地块判决调解给了不同买家。

  中润联华公司法人胡某告诉记者,他对李某取得《海南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胡某还强调,该土地实际所有人张钦一地多卖就是骗子。

  三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涉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民警介绍,“地主”张钦涉嫌合同诈骗罪,已经于2014年11月26号立案,但因张钦涉及与多方的法律诉讼,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过程中也结合这个情况,看法院的审判结果。”

  李某还反映,案件原一审中存在严重超标的扣押、出让土地合同被认定有效等问题,三亚中院表示:涉及到案件实体处理问题,尚未审结前不便回答。

  “至于有当事人反映案件受到了院领导的干涉”,三亚中院回复说,“案件在审理中确实有当事人向我院邮寄一些关于案件审理问题的信件,或者通过市委政法委向我院转送关于此案的信访材料,我院领导均按程序逐级批转合议庭进行处理,没有发现有院领导干涉案件的情况”。

  据了解,三亚“一地三卖”案将于本月20号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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