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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搜索引擎更美好,网信办决定这样做

2016-06-25 11:30:00|来源:新华社|编辑:渠鸿儒

  上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 

  打开搜索引擎!

  但相信你也有这样的体验:

  ——搜索时部分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

  ——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

  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扰乱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了公众利益,广大网民深恶痛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立足解决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平日上网时被你吐槽了无数遍的搜索引擎问题,现在会不会变好?跟随新华社记者“第一视角”听听网信办如何解读:

  最近“主体责任”这个词很火,别以为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可以为所欲为,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同样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及个人信息保护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防范措施,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一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有哪些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3)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4)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6)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7)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二问】哪些违法信息以后不能出现在搜索引擎里?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得以链接、摘要、快照、联想词、相关搜索、相关推荐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问】“付费搜索信息”以后有哪些要求?

  答:长期以来,很多网民反映,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自然搜索结果、付费搜索信息区分往往不够清晰,容易引起混淆,且部分医疗类等付费搜索信息对应的客户资质不全甚至虚假,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这次规定明确:

  ——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全文链接http://www.cac.gov.cn/2016-06/25/m_1119109085.htm

  (记者:罗宇凡、荣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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