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国际>>正文

驻法大使刊文:中国不接受以仲裁方式处理南海问题

2016-06-25 10:50:47|来源:外交部网站|编辑:渠鸿儒

  2016年6月24日,驻法国大使翟隽在《费加罗报》发表署名文章“中国不接受以仲裁方式处理南海问题”,中文译文如下: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而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并对这些岛礁及其周边海域提出主权主张,中国政府对菲方严重侵犯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行为坚决反对,因此中菲之间有关南海问题争议的实质是领土主权问题。

  所谓“南海仲裁案”的产生源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一些条款。但《公约》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缔约国可以通过书面声明就特定事项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国于2006年作出了此类声明,也就是说对于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都属于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虽然菲方为制造提起仲裁的依据,蓄意对自己提请仲裁的实质诉求进行了精心包装,但这些包装无法掩饰其提请仲裁的目的是索取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也早有共识。这些共识在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2000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21世纪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01年4月4日《中国-菲律宾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专家组会议联合新闻声明》以及此后两国政府签署的若干份文件中都有明确体现。

  此外,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也在多边文件中得到了确认。2002年11月4日发表的由中国与东盟各国共同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

  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因此,对于中菲在南海争端的所有问题,包括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双方同意的争端解决方式只是谈判,排除了其他任何方式。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提出,有非南海问题直接当事方势力的介入,也有仲裁庭滥用职权,借机扩大自身管辖权的策略考虑。而目前国际上一些强迫中国接受仲裁裁决的声音同时又说明了这起仲裁案复杂的国际背景。须知,这起仲裁案的提出,不仅对中国作为《公约》缔约方对有关事项作出声明或提出保留的权利构成了侵害,也对其他所有缔约方根据《公约》规定提出保留事项的权利构成了侵害。

  有鉴于此,中国不接受以仲裁方式处理南海问题。

国际在线官方微信

国际在线趣新闻

返回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