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吴倩):与物业公司的“那点难事儿”、同老板发生的矛盾、花钱消费却惹出不愉快…,林林总总的纠纷似乎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一旦遇上麻烦,是耗时费力地打官司,还是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简便解决?相信很多人会选择后者。然而,如何使这后一种选择真正满足百姓需求,却也并非易事。中国法院从今天(29日)开始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制度等举措有望望近期开始实施。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明显增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也成为十八大后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重点。在历经一年多的论证、调研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9日发布两份文件,用于指导各级法院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平台,明确平台职责,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并对法院特邀调解制度进行系统规范。
据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法院要主动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让更多矛盾通过中立、有效的非诉解纷渠道解决。“人民法院派员进驻各种调解站和联系点,指导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调解组织进驻法院设立的调解室,处理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通过司法确认的强制力、法官的司法经验、司法能力等优势激活其他解纷资源、构建解纷体系,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规范、中立、有效的非诉解纷渠道解决。”
依据改革要求,法院将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平台,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和“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在线调解,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哪些纠纷适用非诉讼渠道解决?胡仕浩介绍说,“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在劳动争议、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当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对特邀调解作出了规范,强调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对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立案或者开庭审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调解员也提出要求,即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等方面也进行明文规定,以确保调解的自愿合法。
一系列改革举措获得了肯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高级工程师毛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说能够采取这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确实可以节约治理成本,这是一种社会共治的治理方式,我觉得很好。”
全国政协委员汪国新表也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有效化解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现在中国出现很多新的社会问题,好多都是亲戚内部、同事或合作者内部缺乏商量的事情,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如果都法庭上见,形成被告、原告,那么从法庭出来后感情就伤害了。所以说,调解蛮好的,维护了亲情的同时把矛盾解决,因为这是一种温馨、温情、温和的平等交流,在解决过程中既受到教育也维护了法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