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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违反标准出台政策要追责

2016-07-07 11:21:47|来源:国际在线|编辑:邱观史

  国际在线消息:7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介绍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们发现《意见》中提出现阶段公平竞争审查由政策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请问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如何保障审查结果符合公平竞争要求?谢谢。

  胡祖才:

  这次《意见》明确了审查的方式,实际上是以自我审查为主。当然,我们也强调外部监督,应该说是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同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从国际上来看,除了欧盟之外,英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都采取自我评估的方式,必要时征求竞争主管机构的意见。综合考虑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行政管理体制,为了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所以我们采取了自我审查为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

  第一,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模式相衔接。根据《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违法机关的上级机关纠正。现在我们的《反垄断法》也是要靠相关机构自己来纠正的,执法机构也是提建议。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反垄断法》的规定精神相衔接。

  第二,政策制定机关对制定政策的背景、目的、内容是更为了解,尤其自我审查,可以将保护市场竞争与实现政策目标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三,由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也是一种竞争倡导的过程,有利于不断增强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促进管理理念的转变,使维护公平竞争成为政府自觉的行动。

  第四,借鉴了国际经验。

  胡祖才:

  同时,《意见》也明确提出,为了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的措施:一是制定标准。《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8条审查标准,这实际上是为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设定了详细、明确的评判依据和标准。二是加强监督。将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要求自我审查时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或全社会的意见,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要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要加大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要及时公布案件情况,来倒逼政策制定机关规范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三是追究责任。《意见》强调,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行为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绩责任,是要问责的。

  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是自我审查加上三大保障机制这样的模式,这也是现阶段最为现实可行的方案。当然我们也知道,公平审查制度是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特别是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成效,推进制度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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