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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透南海仲裁的本质

2016-07-12 17:35:32|来源:中国网|编辑:梁生文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的实体裁决计划将于7月12日宣判,而关于本案的管辖权裁决已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尽管这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形式上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附件七的规定,但却无法掩盖其违背国际法及《公约》的本质。核心的问题是,根据《公约》的精神和规定,仲裁庭对本案应无管辖权,但仲裁庭悍然滥权扩权,裁定自己有强制管辖权,并罕见地快速作出裁决。

  菲律宾在诉状中声称,“在此仲裁中,菲方不寻求双方主张关于岛屿主权的最终决定,也不要求进行任何海洋划界”。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类:第一,中国在《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外,对“九段线”(即中国的南海断续线)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第二,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第三,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

  (一)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一类仲裁事项

  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无论遵循何种法律逻辑,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而且,《公约》序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认识到有需要通过本公约,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显然,“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是适用《公约》确定缔约国海洋权利的前提。

  (二)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二类仲裁事项

  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首先,只有先确定岛礁的主权,才能确定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公约》规定的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利均赋予对相关陆地领土享有主权的国家。脱离了国家主权,岛礁本身不拥有任何海洋权利。只有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的国家,才可以依据《公约》基于相关岛礁提出海洋权利主张。在确定了领土归属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国家对该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提出质疑或者提出了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才会产生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岛礁的主权归属未定,一国基于岛礁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规定就不能构成一个可以提交仲裁的具体而真实的争端。

  就本案而言,菲律宾不承认中国对相关岛礁拥有主权,意在从根本上否定中国依据相关岛礁主张任何海洋权利的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菲律宾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断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是本末倒置。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有关岛礁争端的案件中,从未在不确定有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适用《公约》的规定先行判定这些岛礁的海洋权利。

  (三)关于菲律宾提出的第三类仲裁事项

  中国在南沙群岛和黄岩岛附近海域采取行动的合法性是基于中国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及海洋权利。菲律宾声称,中国在南海所主张和行使的权利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权权利、管辖权以及航行权利和自由。菲律宾这一主张的前提是,菲律宾的海域管辖范围是明确而无争议的,中国的活动进入了菲律宾的管辖海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菲尚未进行海洋划界。对菲律宾这一主张进行裁定之前,首先要确定相关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洋划界。

  菲律宾的诉状把上述事项包装成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但纸包不住火。中菲南海争议的根源是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海的八个岛礁,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及海洋划界问题,并不涉及《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等岛礁;非法将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宣布为所谓“卡拉延岛群”,对上述岛礁及其周边大范围海域提出主权主张,并对中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非法领土要求。菲律宾还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

  如果不确定中国对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仲裁庭就无法确定中国依据《公约》在南海可以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更无从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是否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洋划界的效果。

  《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相关规定以及在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排除性声明为菲律宾提起仲裁设置了法律障碍。中国提交的声明指出,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即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菲律宾为了规避上述法律障碍而伪造诉因,蓄意对自己提请仲裁的实质诉求进行精心包装,使得仲裁事项看起来好像只是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而不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南海仲裁案仲裁员之一的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法学院著名的海洋法教授松斯,至少先后两次就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洋划界之间的关系公开发表学术意见,认为在两国存在重叠海域主张的情况下,相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不能脱离海洋划界争端而独立出现,它们构成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然而,在南海仲裁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中,包括松斯在内的五名仲裁员不顾中菲南海争端的根源和实质是岛礁主权及海洋划界之争的基本事实,强行以全体一致的方式裁定仲裁庭对菲律宾关于黄岩岛、美济礁、仁爱礁、渚碧礁、南熏礁、西门礁(包括东门礁)、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的法律地位问题的诉求享有管辖权。这与松斯本人一贯的学术观点相悖,显然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影响。仲裁庭及其成员出于政治及其他利益目的而滥权扩权的劣迹可见一斑。

  综上所述,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领土主权及海洋划界,超出了《公约》赋予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是恶人先告状,其目的是使其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合法化,类似于洗钱。仲裁庭由于政治等原因片面采信和故意偏袒菲律宾而无视中国的正当权益,其裁决缺乏公正性。中国看透南海仲裁案黑幕,所以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态度,天经地义。(作者:王翰灵,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研究生彭思庠、郑雅冉对本文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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