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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巡逻船沉没的背后:存多种违规 警方已立案

2016-07-17 08:08:36|来源:北京青年报|编辑:靳松

  唐山港巡逻船沉没的背后:存多种违规 警方已立案

  张佳男(左三)和他的同学们

  唐山港巡逻船沉没的背后:存多种违规 警方已立案

  巡逻船船员的胸牌

  唐山港巡逻船沉没的背后:存多种违规 警方已立案

  李彤生前的照片

  2013年11月28日,唐山港的巡逻船“港巡001号”与一艘外籍货船发生了碰撞,巡逻船上5名唐山港保卫部海勤人员4人死亡一人受伤。“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停止私自租用不合格船舶从事港内巡逻的行为,同时对雇佣的船员加强教育培训。”河北海事局在2014年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说。不过,该局在最终下发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并没有提及唐山港。

  2015年部分死者家属以“2013.11.28唐山港集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名义报案。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已经立案并开展调查。

  根据此前河北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唐山港内发生碰撞的巡逻船“港巡001”,在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后,船体经过改造,未向当地机关申请船舶检验,未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书。

  3年前的撞船事故4人死亡 警方立案

  6月1日,河北乐亭农民李敬仁又一次来到了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他们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次走进了这里的大门口,只记得最近的一次是5月27日。

  民警告诉他们调查已经有了一些进展,但是还需要一段时间,并向他们确认了立案时间——2016年3月9日。

  自2015年7月27日以“2013.11.28唐山港集团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的名义报案以来,李敬仁和同伴等人一直在焦虑中度过,民警的告知让他们看到也许未来还有点奔头,自己这么长时间的努力没有白费。

  事情要从更早的2013年11月28日的一起撞船事故说起。

  当天下午1点30分,一艘唐山港保卫部的巡逻船接到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调度任务:到五港池口、防波堤附近巡逻。

  下午1点45分,48岁的薛东君驾驶着这艘巡逻船离开了京唐港8号泊位,船上还有4名唐山港保卫部海勤管理员:李敬仁的儿子、23岁的李彤,21岁的张佳男,20岁的陈建达以及26岁的刘建超。

  1点50分,这艘巡逻船出现在了京唐港10万吨级航道上。按照规定,它原本不应该出现在这里。

  没有人发现这艘船已经偏离自己的航行路线,更没有人发现,在这艘小船的后面还有一艘总吨重3117吨的大型货船——ARDAVAN号。

  4分钟后,巡逻船右舷中后位置与ARDAVAN发生碰撞,随即翻扣在了海里。

  1点55分,ARDAVAN船上的引航员呼叫尾随该船出港的“京港唐拖15”前往救援,同时报告唐山市海上搜救中心。

  2点16分,“京港唐拖15”成功救起一名落水者;3点40分,搜救人员搜寻到一具尸体;5点54分,搜救人员在船舱内又发现一具尸体。

  5名船员中,刘建超受伤,陈建达和张佳男死亡。李彤和薛东君失踪数月后被认定死亡。

  入行不久的海上巡逻员和曾经的船老板

  李彤和薛东君,虽然是唐山港保安部海勤中队的同事,但是背景截然不同。

  李彤、陈建达与张佳男2013年同一拨儿进入了海勤中队。

  李彤的父亲李敬仁说,2013年4月,唐山港保安部招聘海勤队员,5月份,海勤中队成立,自己的儿子在5月13日进入唐山港工作。 直到签劳动合同时,李彤等人才发现原来他们并不是和唐山港签约,而是与滦县滦津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约,属于劳务派遣。

  直到现在,李敬仁依然习惯说自己的儿子是给唐山港工作,因为他工作时穿的是唐山港下发的海勤队员服,胸前佩戴的还有唐山港海勤队员的胸牌。

  海勤队员的工作职责是乘唐山港保卫部巡逻船对港内与生产运营无关的船只进行治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

  不过,李敬仁说自己的儿子入队前不会游泳,以前也没有航海出行的经历,在海勤中队,虽然经过了一些简单培训,但是李彤依然不习水性。

  张佳男的父亲张亚丰和陈建达的姐夫冯伟也称,他们的亲人在海勤巡逻的专业技能培训方面,与李彤遭遇的情况一样。

  有出海经验的是驾驶员薛东君。来自于乐亭县王滩镇邓滩村的他是海勤中队里唯一一名驾驶员,持有乐亭渔港监督于2012年7月31日签发的五等驾驶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7年7月30日。

  薛东君的航海经验并非来自于专业的港口巡逻,而是来自于自己之前的生意。他以前靠着给游客开小型游船为生。

  甚至,唐山港失事的巡逻船就是薛东君以前揽客用的游船。

  唐山港失事巡逻船存在多种违规

  失事的巡逻船被打捞上来后,死者家属注意到巡逻船的船头和船尾写着该船的编号:港巡001。

  这只是它最后的名字。根据河北海事局所写的“事故调查报告”,这艘船真实名字为“冀港唐游0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初次登记号码为040308000013。

  这艘船的《沿海小船检验证书》由河北省黄骅船舶检验处于2008年5月14日签发,有效期至2009年4月15日。这意味着在出事的时候,该船的《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已经过期。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港巡001”,也就是“冀唐港游01”,在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后,船体经过改造,未向当地机关申请船舶检验,未取得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有效证书。

  相关证据显示,私自改造的游船“冀港唐游01”变成“港巡001”,其间还用了一个假身份“冀乐休闲渔001”。

  在河北海事局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到:“根据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协议书显示,该公司租赁‘冀乐休闲渔001’轮(后经证实为‘冀唐港游01’轮)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13日用于搭乘保卫部海勤管理员对港内与运营生产无关的船只进行管理。”

  在同一份报告里,调查人员写道:“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提供了与该轮签合同时使用的船名为‘冀乐休闲渔001’轮的证书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渔业船舶运营检验报告》。经调查组与乐亭渔港监督核实,无‘冀乐休闲渔001’轮相关信息,该轮所出示的证书为假证。”

  李敬仁说,他曾在海事局看到过租赁协议,印象里租金为每年18万元。而薛东君的妻子张秋玲对北青报记者说,租金为每月1800元。

  对于为何唐山港会租用薛东君的船,李敬仁说张秋玲曾经告诉他是因为薛东君家生活不富裕,唐山港保卫部的相关负责人也是邓滩村的人,相互认识,所以才会租用薛的船,以使其生活有所保障。

  不过,张秋玲对北青报记者说所有租船的事情都是薛东君办理的,她并不知道具体细节。

  河北海事局的“调查报告”中还显示,就“船舶进出港手续办理情况”,调查人员没有发现“冀唐港游01”的进出签证记录;至于“船舶安检情况”,调查人员也没发现该船的安检记录。

  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这艘船上配备了1部甚高频通信系统,1台GPS,但未配备航路海图及航海图书资料。

  河北海事局调查结果显示外轮主责 巡逻船次责

  就事故直接原因,河北海事局认定ARDAVAN轮和“冀唐港游01”轮疏忽瞭望,ARDAVAN轮未履行让路船的责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ARDAVAN轮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以及“冀唐港游01”轮未经允许进入港内航道航行则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伊朗籍轮船“ARDAVAN”号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冀唐港游01”轮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河北海事局的调查报告里没有说明唐山港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在“安全管理建议”一项中指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从本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停止私自租用不合格船舶从事港内巡逻的行为,同时对雇佣的船员加强教育培训”。此外,“唐山港引航站应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引航员的安全管理教育,特别是加强引航员在驾引船舶时使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及事故应急操作方面的培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河北省海事局根据调查报告,最终下发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里没有提到任何有关唐山港应承担的责任,这让李敬仁、张亚丰和冯伟等家属感到意外。李敬仁等家属认为,这起4死1伤的事件并非简单的海上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唐山港集团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这起事故到底是一件海上交通事故,还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呢?

  北青报记者电话采访了事故调查组组长郭洪驹。郭洪驹说虽然他是组长,但只是临时征调过来。他只负责具体的技术层面的认定,至于事故的属性,他本人并不负责,并建议记者采访副组长杜玉国以及其他调查组组员。

  而副组长杜玉国对北青报记者说,他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11·28事故”进行调查,至于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他们无权定性。

  随后北青报记者又以市民身份电话咨询了国家海事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唐山港事故遇难者家属也曾经咨询过他们。但是对于海事部门来说,他们只负责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安全生产事故是由其他单位负责,他们只能在自己职责内做事。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河北海事局的职能中也并没有界定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

  记者又电话咨询唐山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不知道2013年唐山港的这起事故,“海上的事情,还是由海事局负责。”

  随后,北青报记者电话咨询国家安监局。相关人员表示安监局只负责陆地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海面上他们并不负责,除非有上级进行协调,要求安监部门介入调查。

  不过,海事部门可能会根据事故的情况通报给安监局以作统计。即便如此,也未必是单一事件上报,也可能是报一个整体的发生事故的数字。

  此外,《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写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唐山港”社会责任报告没提过这起事故

  李敬仁等家属发现不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还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对此事故只字未提。

  所谓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对自身责任理念与责任绩效的系统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8年开始要求,三类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这其中包括被列入公司治理板块样本的上市公司。而“唐山港”公司在《2012年度报告》中提到该公司“入选上交所公司治理指数板块行列”,这意味着它每年必须要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封面,其写道“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而在其第四章“安全”这部分中,报告里写道“2013年集团公司未发生责任亡人事故、重伤事故,完成了‘亡人事故为零’的安全控制目标。”

  “虽然我们的孩子属于劳务派遣,但出事的巡逻船是唐山港保安部的,这难道不算是他们公司出的事故吗?”李敬仁说。

  对于2013年的这起四死一伤的撞船事故,北青报记者曾多次致电唐山港集团外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她将找了解此事的负责法务方面的同事来联系记者,并留下了记者电话。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唐山港公司的法务人员也没有与记者取得联系。

  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 满羿(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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