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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涉南海宣传须突出“三个关键”

2016-07-19 18:04:15|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编辑:靳松

  近来,随着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出台,美日等国妄图借此对中国展开海上、舆论双重施压,坐实此非法“裁决结果”。菲方“仲裁”的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仲裁结果”否定中国在南海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历史性权利及其他海洋权益,固化其在南海的非法利益,并为美日等域外大国介入南海问题制造借口。对此,我国一方面应保持自身战略维权节奏,不为任何势力打乱或打断;另一方面,“仲裁”后的涉南海宣传须突出“三个关键”,即关键定位、关键日期及关键历史证据。

  一 关键定位

  中国之于南海主要有三重关键定位。首先,中国是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国。中国须坚定维护南海海洋权益,不断增强在相关区域内的实力存在,夯实南海问题解决的物质基础;第二,中国是南海最大的沿岸国。中国一贯致力于保障南海航行自由和航行安全,中国将通过相关岛礁建设不断为国际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益服务,将南海打造成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第三,中国是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愿与东盟国家全面落实“双轨思路”,通过搭建平台构筑共识,通过积累互信管控分歧,从而进一步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

  二 关键日期

  在国际法对领土地位的判定实践中,存在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即“关键日期”。此原则表明,除去领土主权形成的日期外,领土主权遭受挑战的日期同样关键,国际法往往更重视具体争议产生之前的权利享有状况。由此可见,我国享有南海诸岛主权的两个“关键日期”分别为:(一)1883年,德国派舰非法测量我西沙、南沙群岛,在清政府提出抗议后,德方停止了非法活动。这就说明,德国政府在当时已认识到南海诸岛主权属于中国这一事实;(二)二战后,日本按照《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重要国际文件之规定将南海诸岛归还中国。此事实一方面说明日本在二战期间对西沙、南沙群岛的非法侵占不能产生权利,另一方面说明日本侵占两群岛前,南海诸岛属于中国是国际共识,中国政府接收南海诸岛是二战重要胜利成果。

  三 关键历史证据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领土,历史上关于南海及南海岛礁属于中国的记载浩如烟海。从精细化研究的角度来看,有两项关键性历史证据值得重点关注。其一,中国南海渔民航海针经书《更路簿》中记载了渔民在南海诸岛的作业线路以及他们对南海诸岛中岛、礁、滩、沙、洲的命名。这些地名有将近200个。记载的作业线路及贸易线路有200余条。《更路簿》中反映的中国渔民南海传统渔区范围及站峙点(长期居留的岛礁)是构成中国之于南海历史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至迟清初开始,广东(海南)地方政府按照清廷“取鱼不许越出本省境界”之规定以颁布许可、米粮限购与所得税征收等形式对本地渔民依据《更路簿》中记录的生产范围所从事的捕捞作业和岛礁开发行为进行管理,这些管理的实施亦从行政管辖角度充分体现了南海诸岛属于中国的基本事实。其二,根据1879年出版的英国皇家海军档案《中国海航行指南》第二卷第64~66页的记载,英国航海者在南海“大多数岛屿上都可以看到海南渔民,他们以采集海参……作为生计。其中一些人在这些岛礁上生活了几年。来自海南岛的中国帆船每年都会前来这些岛礁”。该档案中记录的南海岛礁名称,如太平岛(Itu Aba)、中业岛(THI-TUREEFS and ISLAND)等皆来源于海南渔民对这些岛礁的称谓,即“黄山马峙”、“铁峙”等。英国海军档案的这些内容以第三方的身份印证了中国官方及民间史料的相关记载,从侧面证明了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 王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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